文—孙延宏
现在不少地方都开展了让监狱罪犯“现身说法”进行警示教育的活动,笔者认为这种形式并不可取。
第一,监狱警示教育活动的开展没有法律依据。
监狱组织罪犯开展活动,必须依据监狱法。如此轰轰烈烈涉及人员众多,涉及罪犯犯罪史、成长史、劣迹史、情爱史等个人隐私人格权利的行为,查遍监狱法7章78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第二,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罪犯权利保护理念相悖。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45.(1)规定,“囚犯被送入或移出监所时,应当尽量避免公众耳目,并应采取保安措施,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
第三,侵犯了罪犯的人格权,侵犯了罪犯的隐私权。
一个人的犯罪经历,既然判了刑就都已经是过去的事了。要罪犯在社会公众面前公开宣讲这些难以启齿损害个人名誉的内容,在公众面前客观上诋毁自己的名誉,侵犯了罪犯的隐私权、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第四,教育的内容往往存在一些错误。
从警示教育的内容材料来看,罪犯使用的材料事先都经过有关干警修改。受监狱干警自身文化素质较低的限制,警示教育内容的错误难以避免。例如:“利字头上一把刀,惟利是图、利欲熏心、利令智昏,所有的犯罪都是一个利字作怪!”以偏盖全的宣讲,会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因此,此类警示教育必须立即禁止。挂在监狱门外“警示教育某某基地”的各类招牌,应当立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