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3)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醉酒无证驾驶别克轿车造成4死1伤的孙伟铭作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司机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不服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据了解,因交通肇事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
案情回放:酒后驾车 疯狂别克撞死4人
去年5月,在成都一技术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一辆别克轿车,在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去年12月14日中午,孙大量饮酒后驾车由成龙路往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比亚迪轿车尾部后,孙驾车逃离现场继续往龙泉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限速60km/h的“卓锦城”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一长安奔奔轿车、奥拓轿车、蒙迪欧轿车及奇瑞QQ轿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经鉴定,孙的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为醉酒驾驶。
法官说法:被告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宣判后,记者就如何定罪量刑等问题专访了该案审判长。
审判长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属于刑罚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从该案看,被告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
事发前,孙酒后高速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在发生追尾后,仍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后越黄色双实线,以超过限定速度一倍以上的车速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车辆,造成4死1重伤,公私财产损失达数万元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该案是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孙伟铭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作出上述判决。
观点交锋:量刑准确合适VS量刑过重
对这一判决,成都律师刑连超说,交通肇事罪本来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型之一,孙伟铭醉酒驾驶撞上第一辆车后,并没停车,造成导致4人死亡的极其严重的后果,这种行为肯定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是准确的、合适的。
刑连超认为,虽然孙伟是醉酒驾车,但根据相关法律,醉酒行为仍属于完全行为能力,“否则人人都可以醉酒干坏事”。刑认为,如今酒后驾车现象越来越普遍,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通过个案件对警示广大司机起到警示作用,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九则对死刑判决“持保留意见”。他认为,虽然孙伟铭醉酒驾车致人死亡,造成了严重后果,但从其主观上来说并不具备故意性,因此判处死刑有些量刑过重。
法院的判决结果经本网报道后,也在网友中引发广泛议论,截止至21点11分,四川在线新闻跟评系统有84位网友发表了看法。超过7成网友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支持,认为应该对醉酒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加重处罚。
与此同时,也有部分网友认为法院量刑过重,IP号段222的网友留言说,在整个社会法律法规对酒后驾车普遍都太宽容的现实下,此案的死刑判决太突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