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平昌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张明寿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5年至2007年期间,张明寿受平昌县规划和建设局委派任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张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给承建商刘某承包的工程给予关照,先后收受刘某贿赂共计1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