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原副行长薛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票据业务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一审薛明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没收财产十万元。
1995年起至1998年期间,被告人薛明利用其先后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渠县支行副行长兼渠县信用联社主任、中国农业银行大竹县支行副行长、行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谌某贿赂人民币25.5万元和美元1.67万元,为谌某谋取利益。
1997年3月至1998年12月止,薛明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大竹县支行行长期间,违反规定为四川盛世集团承兑银行承兑汇票41笔,涉及金额1.39亿元,其中以大竹县金隆实业总公司为出票人20笔,金额6800万元;以大竹县成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8笔,金额3000万元;以盛世集团达川分公司为出票人13笔,金额4100万元,最终形成3300万元的损失。经重庆远道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大竹农行签发的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最终造成银行垫付3300万元。
2000年10月8日薛明将其所收贿赂26.5万元分别交给该行长助理,案发后农行转交薛明退款26.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薛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受贿罪、对违法票据承兑罪。薛明对违法票据承兑是为实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其行为属于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受贿罪处刑。(蒋敏 卿尚兵 本网记者 王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