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县廖家坪锑钨矿原矿长高力初夫妇受贿案,最近经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高力初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被告人罗腊梅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其收受的赃款赃物没收上缴国库。两被告在上诉期内没有表示上诉,因此,上述判决已于7月26日生效。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收受干股”、“期权寻租”等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后,湖南省首例相关判决。
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高力初伙同其妻罗腊梅,在2003年至2006年,以入干股的形式,收受矿山承包人贿赂达1141618元。高力初还单独收受其他矿山承包人贿赂21000元。
2001年,安化县廖家坪锑钨矿将该矿八宝山工区和天生河工区的采矿权向内部职工发包。经投标,职工李某(另案处理)中标,取得八宝山工区3年承包权。2002年1月,李某与廖家坪锑钨矿签订合同,2002年1月正式开工。此时,罗腊梅找到李某的合伙人刘某(另案处理),强行要求入股。刘某等人出于无奈,答应了她的要求。罗腊梅还想出了无本经营又能掩盖真相的“好主意”。她指使其小女儿高某向刘某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入了10万元空股在刘某名下。这样,罗腊梅在没花一分钱的情况下,成为了八宝山工区的大股东。
从2003年1月开始,高力初夫妇先后多次以“分红”的名义,收受贿赂共计598800元,这些钱都被高力初以亲戚的名义存入了不同的银行。2006年4月,李某等人为感谢高力初在收取矿山承包款时的“关照”,花费542818元,在长沙购买了两间写字楼送给高力初夫妇。为日后逃避查处,这两间写字楼又以其小女儿高某的名义办理了产权手续。
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高力初在明知八宝山工区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下,违背矿职代会的意见,将合同中本应按照经营收入比例上交承包款的条款改为核定基数上交。2006年,李某等人续签3年承包合同时,高力初又亲自为其协调关系,再次使李某等人以极优惠的价格顺利签订了延期承包合同。 (作者: 刘剑 周妤 郭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