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 军
四川汶川地震后,抗震救灾款物源源不断地送到地震灾区,这将经历一个很长的时期,同时也将是一个救灾款物数额不断增多的过程。中央纪委监察部5月29日颁布了《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其用意不言而喻。
毫无疑问,在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过程中发生的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碍抗震救灾工作等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查处。防范这种情况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我们的政府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时刻保持一种“敬畏”之心。
我们要“敬畏”救灾款物。大灾如大敌,救灾如救人。救灾款物救助的是生命,一钱一物与灾区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况且不少救灾款物是社会各界人士,乃至海内外朋友的捐助,是他们的深情厚谊,甚至是他们的心血。倘若有人觊觎染指救灾款物,不仅是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而且也是对善款善心的玷污。这是我们“敬畏”救灾款物的基本价值取向。
“敬畏”救灾款物,是一种自律意识。权为民赋,责重山岳,各级干部理当常怀敬畏之心,惟恐自己的工作失误给救灾款物的使用和保管带来损失。许多勤奋敬业的领导干部都有这样的体会,面对大量的款物,要把它使用和保管好,就要有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自以为是、满不在乎,“天不怕、地不怕”的态度是浅薄的、不可取的,这种“不敬畏”,也正是一些人在款物面前迷失方向的原因。
“敬畏”救灾款物,说到底就是对民心民意的敬畏,对职责责任的敬畏,对事业成败的敬畏。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和自我反省的能力,不断清除不合时宜的陈腐观念。也只有这样,才能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确保救灾款物真正用到受灾群众身上,帮助他们早日重建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