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既要对违法犯罪予以严惩以彰显特殊时期的正义,更要遵循现有法律规定依法处理,以弘扬法治
近日,对于极个别人趁火打劫,假冒志愿者到灾区和损坏的房屋内盗窃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法制日报》连续发表评论,提出要严惩不怠。对此,我认为,那些企图混水摸鱼的违法犯罪分子的确可耻,他们这种趁灾打劫的恶劣行径在全国人民的善行义举面前尤其显得卑劣不堪,着实可恨。然而,在憎恶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忘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既要对违法犯罪予以严惩以彰显特殊时期的正义,更要遵循现有法律规定依法处理,以弘扬法治;既要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也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而不能因为感情的好恶就动辄喊打喊杀。这并不是对违法犯罪人的放纵,而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因为,我们不能以道德评判代替法律评价,不能以感情替代理智。越是被感情控制的地方,越是需要理性来占领。
在灾难面前,痛定思痛,我们认识到了生命的可贵。党中央、国务院不惜一切代价挽救生命的做法,得到了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的高度评价,正是因为其中体现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对于违法、犯罪这种极易引起民愤与众怒的恶行,作为司法者不能受感情所左右,而必须从感性走向理性,从热血沸腾的疾恶如仇走向严格依法的冷静分析。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者的神圣职责,这份职责要求司法者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既要打击犯罪,也要保护人权,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犯罪人的人权。给予他们应有的对待,维护其合法权利也是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也是以人为本的体现。
以人为本就是要充分尊重人的权利。既要尊重守法的善良公民的权利,也要尊重违法、犯罪人的权利。因为尽管他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只要我们把他们看作是人,是社会成员,就要维护他们的尊严,维护他们应有的权利,这才是合乎理性的选择。这种选择不仅仅是为这些违法、犯罪人,更是为了全体的社会成员。我们维护的也不仅仅是这些违法、犯罪人的尊严和权利,更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需要稳定安全的社会秩序。在此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对特殊时期社会秩序的冲击,其危害性更大,应该给予严厉、及时的处罚,以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这是必要的。但这种严厉应该是法律许可的范围和幅度之内的严厉,不能违反相关实体法的要求;这种及时也应该是在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前提下的及时,不能违背相关程序法的规定。
惩罚违法犯罪是任何社会维护秩序与生产生活的必要手段。但惩罚仅仅是违法犯罪的必然结果,而绝不是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对严厉惩罚的过度依赖更是有破坏法治的危险。历史上,没有一个乱世是所谓的重典治理好的。这其中蕴含的一个深刻的道理就是:对于违法犯罪这种人类社会固有的现象,要有清醒理智的态度,而不是简单的打击惩罚了之。社会对犯罪应当有一定的宽容,这里所说的宽容不是指司法上的轻纵犯罪,而是相对仇视犯罪的一般情绪而言的;不是实际上的感情宽容,而是司法过程中的正当对待。
从惩罚到预防的,从严打到宽严相济的选择正是建立在对违法犯罪的科学、理性认识基础上的正确选择,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因此,虽然我们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灾难,但相信灾难不会磨灭我们对法治的理想和信念,只会让我们更加坚定。
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