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地方性法规中“综合性法规少,部门性法规多”的现象,新一届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拟加强和改进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计划、起草、审议等环节的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成都市立法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拟改进的措施包括:变立法项目申报来源的单一化为多元化,拓展立法项目建议收集渠道,在坚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基础上,定期听取社会团体的立法要求;逐步改进法规起草机制,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法规起草制度;完善地方立法程序,将法规草案、说明和相关参阅资料提前送达审议人员,使其有充分时间调查论证,避免“表态性”发言较多的问题等。
法规起草机制方面的创新尤为值得关注。从某种意义上说,审议阶段的调研和修改是在法规草案“大框架”既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是有条件的调研和修改,这种“修修补补”很难改变草案“基调”。鉴于此,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将探索“小班子、一条龙”的法规起草模式,即由人大立法工作者、政府部门实际工作者、科研院校专家学者组成法规起草小组,全程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修改直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整个立法过程。
与其他地方一样,成都地方立法计划的编制,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报送的立法项目,而作为计划编制部门的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主导性则不明显,造成法规总体结构上“综合性法规少,部门性法规多”。
“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在立法的出发点上有片面性,更多考虑部门行政管理的需要或部门利益,在立法中为部门争权争利,把方便留给自己,把麻烦留给群众;二是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有偏差,把部门利益和权力的增加看作立法的第一价值;三是在立法内容上有欠缺,对权、利规定多,责任规定少,造成执法机关权、责不对称。”一位成都市政府领导会上直言,要加强立法工作,避免用法制手段维护不适当的权利。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期待,通过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使成都地方立法在内容上,由偏重赋予行政管理者职权向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转变。
据悉,2008年,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拟制定地方性法规4件、修改3件、立法调研14件,其中包括养犬管理条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涉及利益人口多、争议较大的立法项目。(记者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