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廉政网——新民讼法明起实施 赖账成本增最高罚30万 久发365电子游戏网址多少_365提款会被冻结卡吗_365bet有app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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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讼法明起实施 赖账成本增最高罚30万

        【字体: 】 【编辑日期:2010/4/30】 【作者:监察局】【阅读:】

         

            4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17年的《民事诉讼法》将首次“变脸”,“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随意性减少了,可操作性更强了!”四川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杨丽告诉记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究竟有哪些变化?它又从哪些方面来解决“申诉难、执行难”两大顽疾?本报邀请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洪海燕、研究室副主任杨丽、审监庭副庭长由明全为您作详细解读。

          A关注申诉难

          案例

          5年申诉 没等来法院一纸回复

          何大爷和邻居张家关系不好。一次吵架过后,何大爷家中的牛被张家的儿子毒死。此后,法院判决何大爷应该得到张家的赔偿款3000元,何大爷认为,法院判决的金额偏低。固执的何大爷在随后的5年里反复向各级法院申诉,但都没有得到法院的回复。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类似何大爷的情况将不再发生。对判决不服的市民可比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具体的再审事由,确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其次,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后将在三个月内知道案件是否会进入再审程序,不会无止境地等下去。

          解读

          增加可操作性 再审事由具体化

          修改前:“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修改后:“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此外,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解读: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修改后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五项情形具体化为十三项情形,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增强了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

          法院是否再审 三个月内必须给答复

          修改前: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修改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解读: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但在具体实践当中,当事人在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又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常常出现多头申诉、反复申诉的情况。规定的不明确,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同时,也可以避免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等问题。

          另外,这次修改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即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诉必须在三个月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是否进入再审程序。

          法官徇私舞弊 诉讼时效届满仍可再审

          修改前: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修改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解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针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这样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检察院抗诉 法院三十天内裁定再审

          修改前: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修改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解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以后,在多长时间内必须裁定再审,避免了检察院虽然提起抗诉,但是由于没有限期的规定,抗诉进入再审程序时间会拖得比较长。此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把检察院可以提请抗诉的四项情形具体划分为十三项。

          B破解执行难

          案例

          拒绝还钱 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10年前,刘某借给朋友谢某5万元钱,然而谢某一直以没有经济能力为由拒绝还款。诉诸法律后,刘某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谢某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一周后将自己的财产隐藏了起来。法院的执行工作也陷入了僵局。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这些耍赖的招数将不管用了。首先,执行人员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苗头就会采取立即执行的手段;其次,还可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甚至限制其出境、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解读

          震慑老赖 罚款金额提高

          修改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个人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下,单位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下。

          修改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个人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下,单位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解读:修改后,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老赖规定了罚款金额,但罚款金额偏低,这对被执行人来说影响甚微,导致被执行人对这一规定视作无物,此次提高罚款金额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慑作用。

          杜绝地方保护 可申请异地法院执行

          修改前: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修改后: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修改后的此条规定规范了执行行为,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据了解,当前执行难有一部分是因为法院执行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为了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促使人民法院尽早地督促执行。

          另外,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对个别地区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期间 延长为二年

          修改前:申请执行的期间,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修改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解读: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以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新增数条规定 让老赖不敢赖了

          据悉,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除了对原有法条的修改,还新增了数条规定“对抗”老赖。

          一:立即执行制度

          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解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立即执行制度。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日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实际操作中,有的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以后就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反而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机会。此次新增的这一款规定就明确表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而不一定非要先通知才开始执行。

          二:财产报告制度

          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解读: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故意拖延不执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此次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如果被执行人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处罚。

          三:执行震慑机制

          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