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廉政文化建设增添了新的内容。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把十七大提出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落到实处,既要建立配套的权力运行机制,又要培育相应的思想文化意识。这样的思想文化意识,姑且称之为“阳光”意识。作为一种意识,又与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有必要纳入廉政文化建设的范畴,进行大力培育。
培育“阳光”意识,对提高监督效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至关重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防止权力腐败最有效、最基本的举措,而权力监督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则是权力公开,亦即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否则,就谈不上有效的监督,正如列宁所说:“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7页)同样,没有公开性来谈监督权利,也是极为荒唐的。
道理很简单,公开是监督的条件,知情是监督的保证,要行使监督权利,两大基础性条件必不可少:一是被监督者公开有必要被置于监督之下的事情;二是监督者了解有必要进行监督的内情。没有这样的条件,监督权利就无法行使。
现实中很多事关监督的问题恰恰出在这里。如果从宪法和法律的有关条文规定看,人民群众被赋予充分的监督权利,但由于缺乏应有的知情权,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难以落到实处。之所以这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应有的“阳光”意识,权力往往被蒙上神秘的面纱,权力运行被置于无形的“黑箱”之中。在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即越是需要监督的事情,越是被封闭得暗若黑箱,神秘莫测。如领导干部的个人及家庭的财产状况、组织人事方面的用人事宜、单位的财务收支、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等等,这些都是腐败的易发部位,是特别需要监督的敏感环节,而越是在这样的部位和环节,越是缺乏起码的“阳光”照射,越是没有公开性和透明度,越是拒群众于千里之外。这样,群众即使有监督的决心、信心和勇气,由于缺乏起码的知情权,也只能作罢。
所谓“阳光”意识,说到底,是一种权力公开意识,是一种权力监督与被监督意识。权力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即专制型权力和民主型权力。专制型权力的特征是封闭与神秘;民主型权力的特征则是公开与透明。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这样的权力无疑是一种民主型的权力,沿着公开与透明的轨迹而运行,在阳光照耀下,同时也在民主监督下,确保和体现权为民所用的本质。所以,党的十七大报告反复提到权力的公开和透明,指出,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等等。
十七大报告之所以如此强调权力公开,目的是要人民群众知情,保证人民的知情权。知情权包含丰富的内容,诸如:对有关财务方面的知情权;对有关领导干部收入、财产方面的知情权;对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知情权;对有关公共事务管理、审批、决策方面的知情权;等等。这里列举的几项内容,都是与实现监督关系最为密切的,也是在现实生活中最容易藏污纳垢的,因而也是最迫切需要阳光照射的。
总之,树立“阳光”意识,就要树立民主意识、服务意识、廉洁意识,去除专制意识、神秘意识、特权意识。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马郑刚 本文来自《人民公安报》廉政文化专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