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现已开始实施。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对这两个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首购订购
看重首创积极扶持自主研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所谓“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
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政府首购和订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竞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关键词:采购目录
首购产品入目录有效期内优先买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生产和制造供应商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科技部推荐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产品,经认定和评审后补入目录。
关键词:招标
订购产品要公开招标
订购产品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同时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政府订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考核验收、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内容。
关键词:进口审核
采购进口品须审核弄虚作假将严惩
这位负责人强调,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将实行审核管理。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对于采购人未获批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或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并通报。如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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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例:以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
利用政府采购支持本国工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目前,外国政府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和扶持自主创新的方式主要包括:规定国际采购中本地的产品和劳动含量,如以色列政府要求国际采购必须至少有35%在国内购买;给予本国企业以优惠,如美国给予国内投标商10%—30%的价格优惠;优先购买本国产品;限制或禁止外国企业进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