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被我们寄予厚望。然而,在个别地方,由于“上榜”企业采取种种规避手段,这项工作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黑名单”难奈行贿者?
这几天,老王特别忙。江苏省某招投标办公室开出了一份涉及24个省、市的1120家建筑单位名单,希望能在最近几天得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如果有哪家单位不能通过这个查询,将意味着在这个领域失去江苏市场。
老王叫王光辉,是南京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也就是外界俗称的行贿“黑名单”查询工作。“我的工作和办案一样,必须一丝不苟。如果查询结果有误差,不但会给招投标双方带来损失,也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声誉,影响到查询的权威性。”王光辉说。
对外查询近两年
“黑名单”功劳不小
“行贿犯罪档案”俗称“行贿黑名单”,是指在某些贿赂犯罪比较严重的领域,检察机关将行贿人名单收集,作为限制行贿人和相关单位从事某种领域工作的依据。
从2002年起,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一些基层检察院就开展了贿赂行为记录和档案查询工作,尝试在建筑工程等招标活动中,对有不良记录的行为人的投标活动进行限制,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前伸。2004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广西五省市、区 的检察机关和三部委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共同配合,在建设领域开展试点工作。经过试点之后,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 》,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展对外查询。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对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社会诚信体系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南京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林志梅说。据统计,截至2007年10月底,南京市检察机关共录入行贿犯罪档案18件(个人行贿罪15件,单位行贿罪3件),共接受对外查询242批次,包括协助外省检察机关查询2次,查询经营单位及个人3886家。其中,建设单位3783家、医药系统22家、教育系统35家、金融系统25家、政府采购21家。“有4家招标单位主动查询5次,其他都是参加投标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因招标单位需要他们出具相关证明而前来查询的。到目前为止的所有的查询,我们还没有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似乎我们做的都是‘无用功’。”王光辉说。
但这“无用功”,却是必要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建立与运行,不仅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警示效果,而且对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和完善,堵塞一些领域职务犯罪漏洞,规范企业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因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肯定。
上了黑名单,
生意照样红火
“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实践,我们也发现查询系统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一些上了‘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他们总是想方设法地从中脱逃,让查询工作的实际功能大大削弱。”林志梅说。
针对查询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南京市检察院成立调查小组,对录入南京市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18件案件中犯有单位行贿罪3家企业的年检审核、注册登记、经营现状以及法人代表的去向、任职等自然情况,展开了全面调查,掌握了较为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南通某公司:股份制性质,注册资金6400多万元,系“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一级资质企业。该单位曾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26万元,其法人代表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调查中,据当地工商部门和主管单位建工局反映:该公司名称、法人代表没有变更,对外经营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同时,该公司法人代表孙某又兼任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市纱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法人代表,且生意红火。
南京某公司:私营性质,系1994年6月注册,主营建材、光机电及机械设备。有关资料表明,该公司曾在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情况下,进行土地开发和联建业务中,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同时该公司总经理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经调查,该公司最后一次年检是2001年度,但目前仍未被注销(按工商管理规定,应该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已于2001年11月20日新任南京某公司(1999年6月注册)的法人代表。同年,她又将“南京某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南京某实业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在“南京某有限公司”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
芜湖某公司:私营性质,系2001年12月注册,主营苗木。该公司曾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80万元人民币,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该公司最后一次年检是2001年度,但目前公司仍没被注销,既不明了其所在公司的业务状况,也未发现其注册新的公司。
“在我看来,‘黑名单’的心理威慑效果远远大于它的预防职务犯罪的预想功能,更无法从根本上阻止那些上了‘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实际进入市场。”在南京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一位浙江商人十分中肯地告诉记者说。他说,“金蝉脱壳”就是目前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一种规避禁入的方法。“他可以成立一家新的公司,让原来的公司,也就是上了‘黑名单’的那家公司名存实亡,只成了一个空壳。而原公司的法人代表,摇身一变,也成了新公司的法人代表。这样,其新成立的公司,不仅承担了其原公司的全部业务,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进入本行业的市场竞争,逍遥自在地发展自己的事业,名正言顺地享受着其他合法企业同等的法律待遇,而且让‘黑名单’制度形同虚设。”这位浙江商人说。
这位商人的说法也得到了南京市检察院这次专题调查结果的印证。这次被调查的三家犯有单位行贿罪的企业,其中有两家又成立了新的公司,原有的“犯事”公司只剩一个名称而已。
约束力不强,
领导为“黑名单”企业说情
“金蝉脱壳只是企业的一种对策。造成目前这种查询工作尴尬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查询的约束力不强。”林志梅说。她认为,查询约束不强的表现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是查不查的约束力不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立与运行后,其防腐功效的发挥,主要取决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主动查询,取决于项目法人在招标过程中的重视程度。”林志梅说。目前,南京市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运行已有近两年的时间,只有4家项目法人在招标时主动来查询,其他都是需要到外地参加投标的经营单位要求查询的,“实际上,我们的工作就像是帮助经营单位出示廉洁证明。”虽然,早在2004年高检院就与相关部门联合下文,要求在一些领域开展行贿查询工作,但近两年只有4家项目法人前来主动查询,这与南京市数以千计的招投标、项目审批、建设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等相比,比例显然非常低,根本不可能达到这项政策的预期目的。
二是查询结果处置的约束力不强。按照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只提供对外查询服务工作,但不干预、不参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查询结果的处置。即检察机关只负责如实提供查询结果,对查询结果的处置不过问,交由相关部门或具体的项目法人。“这就造成一些地方、部门和项目法人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所提供的行贿黑名单视而不见。”林志梅说。在调查中,他们还发现,有的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个别领导,通过各种关系和渠道,为进入了“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说情,并在权力所及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规避廉政准入开启绿灯,使其不受任何限制,为其进入市场提供便利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录入查询系统的内容,严格限定在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的犯罪记录,但随着法院裁判文书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加速推进,不久的将来,依靠法院的裁判查询系统就能满足“行贿黑名单”的全部功能。检察机关的基于法院生效裁判的这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也将完全失去其意义。
完善查询系统,
检察官建议有三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刚刚建立与运行,无论在结构、内容,还是在程序和管理方面,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合理、不到位的地方,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经过近两年的实践和我们的调查,我们建议从三个方面来完善当前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林志梅说。
一是从内容上进一步完善查询系统。要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内容设计上进一步改进。1.扩大录入对象的范围,并分别对其进行公开查询或内部分析处理;2.视情节轻重和整改表现,分别设定录入、删除时限,以体现宽严相济政策;3.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曾犯有单位行贿罪的企业因法人代表变更、又无不良行为的,应酌情将其从查询系统中删除,不要殃及无辜;而对为规避禁入,重新注册公司,且其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或其家人的,应将其新注册公司补充录入查询系统。“在一定的期限内应继续追究其行贿责任或将其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个人行贿罪范围。使行贿单位付出应有的代价,承担应有的风险,坚决杜绝其用新的公司身份逃避廉洁准入的必要制裁。”王光辉建议说。
二是制定相关法规提高查询的约束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有效运行,要靠全社会、特别是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执法执纪和行业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的紧密配合协作,缩小职能衔接中存在的空隙,提高预警和防范效能。“当前,非常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条例,将‘黑名单查询’这种预防职务犯罪机制上升到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层面,提高查询的约束力和有效性。”林志梅说。在目前还没有这种约束力的时候,她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会同建设、金融、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