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廉政网——平昌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课程汇编一 久发365电子游戏网址多少_365提款会被冻结卡吗_365bet有app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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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昌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课程汇编一

        【字体: 】 【编辑日期:2013/3/22】 【作者:监察局】【阅读:】
            按照培训会的安排,今天我就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给在座各位简单介绍一下,部分内容与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第一部分是介绍案件监督管理的作用和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是我们乡镇和部门基层纪委办案与案管工作的联系,结合办案规程,清楚要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第一部分 案件监督管理的作用及主要职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对案件检查工作专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职能部门,是确保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重要保证。2012年1月19日中央纪委正式颂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职、权、责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同时也使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一、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含义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为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保障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下级监察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及其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的活动。
            二、案件监督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案件监督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运行机制的有关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对办案工作实施指导的集体形式和主要途径,是综合、协调、指导案件检查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事关反腐败斗争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2008年10月20日,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明确提出“加强案件监督与管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加强对办案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
            三、案件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案件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管理内容,包括重要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统计分析查办案件和与办案有关的重要专项工作,查办案件的组织协调等;一部分是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依纪依法办案情况以及督促检查领导批办、交办案件及相关事项的落实情况等。具体讲是五项职能,即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督促办理、统计分析。
            职责1:对纪检监察机关重要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以下四种重要案件线索进行统一管理:①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②领导批示或者交办的案件线索;③案件检查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移交给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案件线索;④其它需要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案件线索。
            职责2:对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查办案件服务,支持和促进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因此,对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服务查办案件工作的直接体现,是我们日常工作做得最多、任务最繁重、花费精力最大的一项工作。
            (一)承担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反腐败协调小组对重大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督办的工作职责,具体协调、联系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加强配合,形成惩治腐败的合力。对内如纪检监察机关对外联系查办案件工作的文件起草、函件的回复、处理等组织协调工作,案件监督管理室具体办理手续,协调联系。对外如其他执纪之法机关的线索相互移交、配合支持等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等。
            (二)做好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沟通联系
        重点是做好与办公室、信访室、纪检监察室、审理室、执法室、纠风室、效能监察室、党风室、招监办等查办案件相关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案件线索管理、案件调查、案件审理、办案场所与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都与上述职能部门相关联。组织协调职能发挥得好不好,是否及时、到位、有效,直接影响着案件查办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办案效率。
            (三)办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查办案件的组织协调
        横向组织协调,对外县外地纪检监察机关来人、来函要求协助调查等事项,由案管室具体负责接洽,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按照分管领导的意见,把任务落实到具体的相关部门,并将调查结果通过发函或电话等方式回复对方。
            职责3:对查办案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因此案件监督管理室要对查办案件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一)对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进行监督
        主要是对案件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重要环节所填写的办案文书进行监督检查,看是否进行,是否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内容是否齐全,各阶段工作是否经过领导批准。监督的形式主要是办案部门在各自时段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备案。
            (二)对依纪依法办案的监督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因此对要对查办案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一是要针对查办案件每个重点环节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包括案件线索的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取证、移送审理、定性处理、移交司法机关等各个环节,督促办案部门遵守审批、办案及审理程序,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二是对办案的有关重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通过对查办案件后审理部门、办案部门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工作是否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等方式,来确保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对涉案款物管理的监督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办案过程中使用的暂扣款物文书、表格统一管理,统一印制。并对办案部门、审理、机关财务等暂扣、保管、移交涉案款物以及在这个过程中的文书使用和手续办理情况、涉案款物的保管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领导专题报告。
            职责4:对重要案件及相关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案件监督管理的督办,主要是对上级领导和机关对反映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批示件和交办件进行督促办理(即批示的重要案件线索和重要案件进行督办)。具体是中央、省、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示要求需要查报结果的信访件。
            职责5:对案件和与查办案件有关的事项进行统计分析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本级和下级办理的违纪线索初核、立案案件办理、结案审理、申诉办理等情况进行逐项统计,录入专门的管理系统之中,按期进行汇总、上报和分析工作。
            第二部分 规范程序 统一管理
            过去,我们对全县纪检监察机关线索管理、初核立案备案、重要事项的督办、办案成果转换、处分执行等情况没有归口管理,也没有一套揽总的管理办法,造成办案从线索来源到处分执行整个过程松散,信访、办案、审理等各个环节看似相连,却实际脱节。鉴于此,今年我们将按照委局的安排,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逐一规范,并形成相关制度,把线索归集、监督办案、组织协调、处分执行等形成制度,通过建制度抓规范、用检查强监督来促进我们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一、规范重要线索管理程序
        重要案件线索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涉及县委管理的党组织或党员干部的案件线索;二是上级纪检机关交办、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信访件;三是其他执纪执法机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四是其他需要由案管室登记管理的线索。这些线索均应移交案管室逐件登记、建立台账,统一管理。
            1.信访主渠道线索登记。原则上,纪委信访室接受的属于上述范围内的重要线索,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转交案管室进行登记备案,案管室再根据领导签批的意见建立交接手续后,交给相关单位办理。
            2.领导交办线索登记。一种情况是有书面签批件的,承办单位要将签批件复印件送案管室登记,二种情况是口头临时交办的,初核结束后次日,也要及时到案管室登记备案。
            3.办案中发现线索登记。凡是在办案过程中,调查人员发现或被调查人员举报他人的违纪线索,调查组负责人必须逐条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分管案件检查副书记或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处理。领导批示立即查处的,按照程序展开调查,批示暂存的,交案管室作为密件统一登记保管。
            4.执法、纠风日常或专项检查发现的。按照办案发现的程序登记备案。
            5.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交的线索。按照反腐败协调小组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规范重要事项督办程序
        凡是经案管室交办、需要在短期内查报结果的,都视作重要事项,所以在这里明确一下办理步骤:
            1.第一步是登记管理。对前面所讲几类重要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案管室负责统一登记,建立台账。
            2.第二步移交办理。案管室对已登记的批办件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将批办件交由相关室办理。承办室收到批办件后应明确办理责任人,制定初核方案,填制初核呈批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3.第三步跟踪督办。案管室随时了解和掌握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以‘案管专报’的形式有针对性提出改进的建议,促进督办事项的落实;承办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案管室报送督办事项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4.第四步上报结果。对已办结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对办理结果严格把关,形成结论性的初核报告,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同意,交案管室登记后按照批准意见进行下一步工作(由信访室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上级,或转入立案程序)。
            三、规范办案监督程序
            案管对办案工作的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案管监督侧重于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属于事中监督,其特点是即时性、同步性、主动性。体现了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案管在加强对办案监督过程中,着力抓好这几个重要环节。
            1.加强对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进行监督检查。案件初核、立案、调查、使用措施、审理等重要环节所填写的办案文书是否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室登记备案;
            2.对办案措施使用情况特别是对“两指”、“两规”措施的使用条件、使用权限、审批程序、使用期限及实施场所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否做到报告审批、组织实施措施是否严密,是否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是否制定安全风险防范预案,是否落实责任等。
            3.加强对办案人员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办案人员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执行回避等制度。严禁侮辱、虐待或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尊重被调查人的民族风俗,保障被调查人的知情权、人身权、财产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4.对办案部门暂扣涉案款物管理情况的监督。督促办案部门严格执行涉案款物的暂扣、封存、保管和处理工作。重点检查暂扣事前是否经过批准、保管是否妥当、处置是否合法到位。
            5.对办案场所安全保卫、保密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督促各办案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情况,重点是被审查对象、办案人员以及案件材料的安全落实情况。
            四、规范办案登记备案程序
            1.
        信访初核备案。公正地说,过去我们乡镇纪委、县级部门纪委纪检组每年都做了大量的违纪线索初核工作,花费的精力很多,这里面应该说有很大一部分可以纳入案管统计初核数,但实际上,以前基本上仅作为信访件在信访部门内部处理,没有转化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成果。(从最近两年办理信访的情况来看,80%都是要素不齐,有的只是在信访办结单上潦草几笔盖个章就算调查,有的虽然有调查报告,对被反映人基本情况一笔带过,反而对反映人了解比较详细,还存在跨年度6、7个月时间才办结的情况等等这些案管都不能去登记,也就无法体现大家的劳动成果)。这里,请各乡镇纪委、县级部门纪委纪检组、各派驻纪检组、纪工委以及委局各室注意,凡是群众反映、领导交办的案件线索原则上只要组织人员进行了初步核实的,均应填报初核线索呈批表,送案管室统计上报,把它转换成我们的工作成果。
            2.立案调查备案。主要是提供立案呈批表、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在立案呈批表上主要违纪行为必须注明违纪案件性质(按照党纪处分条例中的主要违纪性质,如某某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案,某某贪污贿赂案)立案报告中必须弄清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特别是出生年月、入党时期,本人是否是本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处分结案备案。结案后,将审理报告、处分文件、剖析报告以纸质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案管室。违纪行为中涉及资金的(失职渎职造成的经济损失、违反财经纪律涉及的资金数、贪污贿赂中的涉案金额),结案的调查报告中必须注明违纪总金额(指被调查人多种违纪行为涉及的所有违纪金额),收缴涉案金额(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收缴的涉案金额,以正式票据为准),挽回经济损失(是指通过查办案件,直接挽回的因违纪违法行为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包括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的款项和财物折款数)。提醒审理室注意,如果调查报告中没有这些指标的,请退回调查组补充完善。
        另外,这些经济指标要有依据,不能凭空臆想,望天花板数据。
        处分文件抄送:属于县直工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受处分的文件同时送抄送直工委;乡镇查办的组织关系在地方,人事管理在主管部门的,处分文件抄送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存入个人档案。
            4.采取措施调查备案
            (1)调查措施使用。一是要严格审批程序。调查组拟采取调查措施的,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后进行风险评估,填写审批表,制定安全风险预案,落实安全责任,随同初核、立案手续送案管室上报市纪委批准后执行。抽调陪护人员由案管室负责抽调。办案组每日向案管室书面报告安全及调查进度情况。
            (2)涉案款物管理。涉案款物是指的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和违纪违法所得的款物。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必须经过批准,由不得少于2人的办案人员执行并及时移交机关财务部门保管、异地暂扣、封存的无法移交的可委托保管。(对物品要注明特征、记录准确,防止事后纠纷)
            (3)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即停职;调离现工作岗位,即调整;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即免职。进行组织处理,只能集体研究决定,不准个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五、规范执行重大案件查办工作五个一制度
            1.
        什么是重大案件。县纪委(含派驻纪检组、纪工委)查办的副科级以上的,违纪金额在5万以上的,查处涉及人财物管理岗位的,系统出现的窝案串案的;乡镇查处的村居干部的、全乡镇带有共性的、老百姓关注的热难点问题的,违纪金额在1万以上的,单位部门查办的在单位系统具有警示作用的等等都属于本级、本单位的重大案件范畴,需要按照五个一要求进行的。
            2.哪五个一
        一是记录一份办案工作日志,凡是从初核调查涉嫌违纪违法事实开始,每日记录办案情况。二是撰写一篇剖析报告,认真查找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三是以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的形式提出一份整改建议,将案件暴露的问题送达发案单位限期整改。四是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或专题民主生活会,在党员干部中进行宣传教育。五是开展一次跟踪回访,对受处分人员改正情况、发案单位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等进行回访。
            3.要求
        前面所列举的重大案件,必须将办案工作日志、剖析报告、整改建议书、警示教育大会方案装入案卷备查(乡镇经纪工委、部门经纪检组、委局经分管领导审核)审理室或案件承办单位对开展的受处分人员案后跟踪回访、处分执行情况等工作也要记录在案,装入审理卷备查。
            关于今年案件检查工作目标的几个考核问题
            43个乡镇、3个管委会、县级各部门纪委(纪检组)、各派驻纪检组各完成案件1件以上;各纪工委完成3件以上。
            1.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纪委、派驻纪检组、纪工委完成全年查办案件工作目标的,在年终综合目标考核中该项记满分。未完成的,该项不计分。
            2.每月20日为统计截止日期。21日前上报当月初核、自办案件的立案或结案的有关材料,20日后办理初核、立案、结案的,在次月21日前送案管室。跨月超期的,在综合目标考核中每次扣1分。
            3.被抽调配合参与办案的,每人次在年终综合目标考核中加1分。对被抽调人员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分管案件检查副书记批准不参加的,每次扣3分。
            4.办案安全。办案过程中,出现伤害、失泄密等安全事故的,除追究责任人纪律或法律责任外,案件检查工作考核一票否决,该项不计分。
            5.凡因信访初核、立案等调查处理不到位等出现重访、申诉的,综合目标考核扣减3分。
            6.要素齐全。凡是在初核报告、调查报告中对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表述不清、违纪行为定性未表述的、涉案金额、违纪金额、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等涉及经济性指标未明确表述的,每项扣1分
         
         
         
                          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程序及方法
                                       魏龙云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从案件线索的分析、筛选,调查方案的制定,突破口的选择,谈话艺术,办案技巧,谈话笔录的制作等程序和环节,都要紧紧相连,环环相扣。因此,纪检监察干部要善于学习,勤于思考,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办案策略和方法,才能掌握办案工作的主动权,确保办案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之规定,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第一节 受理和初核
        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一、受理的范围
            《案件检查条例》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应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行政监察法》第三章规定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是: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不是纪检监察对象的,不属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受理的范围。是纪检监察对象的,经领导批示,造册登记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二、 初步核实
            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一)初核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此阶段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二)初核阶段主要工作: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根据案件复杂情况和严重程度,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查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查。
            初核方案通常要根据被调查对象的个性特点、心理特征、作案手段等,制订详细合理的摸查计划,明确摸查任务、步骤、方法和手段及人员组织安排等。首先,要将反映有关被调查人的问题列举出来,明确主次关系;其次,要确定对有关问题或关系人进行接触或调查的顺序、方法和措施;第三,要明确摸查的人员分工,落实职责,合理分配办案力量;第四,要有相应的物质保障,明确相关的注意事项,使摸查工作做到分工协调,整体推进。
            (三)初查的实施阶段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关于初核前的案情分析。认真分析案情,做到认识清楚,思路清晰,这是十分重要的。要把被查对象为人品质吃透:是贪色好玩,贪财怕死,还是智商高能,奸诈多辩,包括生活习性,工作作风等方面。要把被查对象周围关系吃透:是傍大款、傍大官、养情妇、广交社会闲人朋友,包括其亲属家属等社会关系。如果案源是群众来信,举报信等所得的,就应设法寻找举报人,若是署名信当然就容易多了,若是匿名信,设法找到举报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对案件调查就是十分重要。通过案情分析,使案情在办案人大脑中形成网络,哪些是纲,哪些是目,先抓哪些,后抓哪些,调查方法就基本形成。要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抓薄弱环节,迅速获取主要证据。实践证明,任何案件都有薄弱环节。譬如查受贿案件,行贿受贿相比,行贿是薄弱环节,然后再分析行贿人的薄弱环节在何处,从哪里下手更为有利?获取贪污的证据。帐据与当事人相比,帐据是薄弱环节,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它无法为自己辩解,那么获取帐据又从哪一些薄弱环节下手呢?你再深入一步来研究,只要是肯动脑筋,方法得当很快就能事半功倍。
           2.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往往就比较容易取得初查成功的主动权。泄密就意味着失去了主动权。泄密主要是办案人员保密观念差,疏忽大意,也有关系复杂的因素,在这方面,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3.要注意初查手段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主要是: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7)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8)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这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6种措施。
         《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有权使用的4种措施是:
         (1)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3)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
         (4)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5)初核结束,要写出初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及处理建议。
         (6)初核后几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写好初查认定的违纪事实,为提请立案做准备。
            第二种情况: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一般是: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作口头或书面检查,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帮助;有的需退出违法所得;有的向组织部门建议调整职务;有的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要通报批评等。上级要报结果的按程序及时报结。
            第三种情况:反映内容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党组织说明情况,如对被反映人产生一定影响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消除影响,这是关系到被反映人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的问题。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检举人总结经验教训;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当对诬告、陷害者严肃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其法纪责任。
            第四种情况:构成刑事犯罪的要按程序移送司法部门。
        4.初核的时限规定。通常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二节 立 案
            《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干部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党纪案件);《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政纪案件)。
            一、立案条件。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纪违法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党纪(或政纪)责任。
            二、立案要求。准确及时,分级立案。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纪检组决定立案,注意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党组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书面,也可口头,不作统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以刑事犯罪处理的案件,由纪检机关直接受理,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如未构成犯罪和受到处罚,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机关经核实后办理立案手续,复制材料要全(包括司法文书、主要证据、本人检查等)。有的需进一步核实完善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材料完善好。
            三、立案程序。关于立案程序主要有五个内容:一是审查立案材料。二是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内容包括①案件线索来源②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③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④立案的党政纪根据⑤呈报单位的意见由承办案件主要负责人签名并附上检举揭发材料。三是审查批准立案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意见不一致,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四是制作下发《立案决定书》(党纪案件)或《立案通知书》(政纪案件),并报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被立案人的所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五是重要案件的备案,主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要记录在案,以备查考
            四、立案决定要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三节 调 查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按照违纪行为四要素: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一、拟定调查方案:①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②调查的步骤、方法,要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因人、因地、因事采取灵活多变的策略。坚持实践第一,不怕下笨功夫。办案人员必须到一线去掌握第一手资料,这一环节也是十分重要的。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实际上就是在多个案犯中挑拨离间。特别是对订立攻守同盟的案件,更应该如此。中国孙子兵法中就有一条叫挑拨离间,我们叫加剧案犯之间矛盾各个击破,是十分有效的③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④办案人员的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调查方案应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宣布立案决定。首先,通知被立案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向其本人宣布并交待其立案期间应遵守的纪律,主要内容有:①自觉接受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②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不得对抗调查与反调查。③不得对举报、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进行打击报复,未经立案机关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其出境、出国、出差,和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向其宣布立案谈话,要作好宣布立案谈话笔录,让本人签字。
            三、调查取证。在案件调查阶段,除了前面讲到的12种调查核实措施外,还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其问题查处,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一)如何收集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的种类有9种:
            1.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物证审查对办案极其重要,怎么样防止以假充真?一是通过审查物证的来源来分析;二是通过辨认进行鉴定,辨认一定要放到一组当中去;三是和已经取得其他证据对照分析;四是通过专门机关的专门鉴定进行鉴定。
            2.书证(记载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对待书证要重点注意:一是尽可能取得原件,一定要注明摘抄、复印出处;二是对于单位出据的书证要注意到主体资格;三是对于日记、信件作为书证一定要注意时间的连续和内容的连贯;四是对于个人或私人出具的书证更要格外的保密,注意不扩散。强化依纪依法办案的程序和办法。
            3.证人证言。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大部分我们还处于一张纸一支笔的办案模式,靠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证据等级最低,必须挤出水分,保证证据的可信性。在现有情况下,如何挤出水分,尽可能客观。一看证人证言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二是看证人与办案人的关系;三看有无利益问题;四是看证人的记忆能力感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如何;五看证人出证前后是否有矛盾,矛盾是否得到排解。
            4.受侵害人的陈述;
            5.被调查人的陈述;
            6.视听材料(原始声响、录像带等);
            7.现场笔录(调查人对案件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8.鉴定结论;
            9.勘验、检查笔录(主要是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有关场所、物品及其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收集证据的要求。一要客观全面,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带观点、定调子、有框子,该收集的证据都要收集;二要主动及时;三要多做思想工作;四要符合规定程序。收集证据必须两人以上,未经组织委派或私自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尤其要注意不能搞逼供、诱供。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也可以拍照、复制,但必须注明单位和出处。
            (三)如何鉴别和使用证据,防止伪证和错证。证据只有经过鉴别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所谓伪证,是指违反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假证明、鉴定、记录等,出伪证的主要目的是故意包庇或陷害他人而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对出伪证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证据的使用,一般主要有:
            1.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
            2.在没有其它直接证据或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做到:一是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二是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三是所有证据都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而且每个体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如果没有排他性或者说还有其它可能就不能定案。
            3.认定错误事实之间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且矛盾不能排除或得不到合理解释不能定案。
            4.证据只能证明一种可能但不能排除其它可能,不能定案。
            5.当认定数额上出现矛盾时,通常就低认定。
            (四)如何做调查笔录。这项工作,是我们从事案件检查工作同志的基本功。通过调查笔录,可以衡量和反映一个同志的办案水平,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锻炼才能提高。目前在我们办案队伍中,由于业务不熟,调查笔录出现的问题比较多,所以这里要多提醒大家注意提高这方面的业务能力。做笔录时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不随意删改,不断章取义,正确表达被调查人、证人的意思、书写格式要规范化要求,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不得乱写错别字,更不能乱用代号。笔录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谈话方式可以漫谈式,也可问答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要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不打无准备之仗,首先要熟悉案情吃透案件相关材料;其次要掌握涉案人基本情况,包括目前心态,越全越好;再次,要吃透和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包括专业术语及其含义、法律条款、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切忌决不能说“白话”,决不能乱许愿。另外,要制定谈话方案和谈话题纲。按照相关要求,谈话人必须两人以上,谈话方案要细到两人的配合(红脸、白脸),角色的转换等详细情节上。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审问清哪些问题,如何问等等,准备得越充分越细致越好,尤其对一些业务不熟练的同志更是如此。谈话中要把握被调查人的心理变化过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是摸底试探阶段。谈话一开始,涉案人员一般急于了解办案人员到底掌握了他多少问题,作为谈话人,决不能漏底,一开始就向调查人摊牌这是案件检查工作中一大忌,必须让涉案人员探不到底,摸不到头。二是相持阶段,这时的涉案者心存侥幸,抗拒心理到了顶峰,两位谈话人要作到刚柔并济,软化其顽固的抗拒心理,击破其脆弱的侥幸防线。三是动摇犹豫阶段。这时他已想到不交待是过不了关,交待了又怕受党政纪处分,受牢狱之苦,这时我们必须用政策来动摇其心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以逐步出示部分证据,逼其就犯。这个阶段的谈话是谈话技巧的全部使用,一定要把握时机,因势利导,撕开缺口,一谈到底。四是交待问题阶段。这时被调查对象心理防线全面崩溃,问题已经摊开,但他有一种畏拒心理,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有可能少谈,谈不全,也可以避重谈轻,我们一定要设法使其彻底投降,全部交待问题。谈话始终要围绕违纪错误的四个构成要件来问,记录也要围绕这个中心,有些违纪错误的主观故意就在于笔录上的一句话,大家都心知肚明,就是在笔录上没有反映出来,使一些应当成功的案件流产。问话的同志要问到位,记录的同志也要记到位,每一问题都要追问到穷尽的时候为止,如有些笔录上讲:“某主任曾经说过”,那么你要问是哪个主任,什么名字(防止同名),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在场有哪些人?讲了什么话等每一个环节都要问详细,决不能含糊其辞、两可之间的话出现在笔录上,对一些已经问到位的问题,不要反复重复,以便引起被调查人的警觉和反感,问答或谈话,提问人要注意掌握节奏,照顾记录人的书写速度。最好能够把被调查人的语言特征、语言神态都反映出来,有的谈话出现僵局,无法回答所提出的问题,长时间沉默也要记录当时情况(注:长时间沉默不语),以供将来定案参考。谈话要求被调查人审阅后在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押印,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讲的一样。”及日期等;对无读写能力的,要向其本人宣读,并由调查人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笔录已向本人宣读,和我讲的一样”。所有改动部分,都要押印。
            四、调查终结
           (一)错误事实材料见面: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
            1.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内容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经查证后认定的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
            2.被调查人对见面材料有意见时,应让被调查人写出书面说明;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3.认定错误的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二)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⑴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定性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对违纪人员的行为要定性。第二,定性要有依据、注意依据的效力。第三定性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的要求,是否违纪有四个构成要件。[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有四个:主体,又分一般主体(全体党员)和特殊主体(主要指党员领导干部);客体,指违纪行为侵犯的党纪国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观方面,指主体的主观故意(也有非故意的情况);客体方面,指主体的行为特征。]第四在定性时一定要听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⑶有关人员的责任;⑷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⑸处理建议。在调查报告的撰写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有些事实难以表述清楚,有些调查笔录或证据没有到位的问题,这当然是极少出现的情况。如果出现,该补充调查的还需补充调查,不能凑合和勉强。调查报告最后经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和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
            (三)收缴违纪款、物,责令违纪人写出书面检查。
            (四)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五)提请并参加有关会议,讨论研究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形成后,调查组要及时提请召开两个会议,一是提请所在办案单位召开会议,汇报案情,审议、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意见。二是要通知并参加犯错误人员所在单位召开的党支部(或部门)大会,研究讨论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意见。支部大会的处理意见要写成书面报告呈报给所在党委,同时要将处理报告和支部大会记录的复制件加盖支部公章后提交给调查组,随调查材料装入卷宗。
            五、调查时限
            立案的党纪案件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间仍不能查终结,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政纪案件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超过一年
            第四节 移送审理
            凡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党纪处分或免于处分)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四点:
            一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二是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三是确定的错误性质和提出的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四是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所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一)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立案调查已经终结;
            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二)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初步核实的批示、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决定书;
            3.调查报告及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和对被调查人不同意见的说明;
            4.被调查人的检讨材料;
            5.全部证据材料。现在一般都是调查和审理分卷,调查组将调查卷装订好后交给审理室。
            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失实的,还需要批准机关销案。在确定销案后,要考虑到调查工作已给被调查人造成一定影响,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