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业务及相关知识
案件审理室 杜强
根据安排,我向大家介绍下案件审理相关知识。2012年底,市纪委出台了文件(《巴中市乡镇纪检组织案件审理“三级联动”工作制度》),要求将乡镇查办案件的审理权也下放到乡镇,乡镇或部门要实行自行审案,改变以往县纪委代审的状况。所以了解这方面的知识便于以后你们审理工作的开展。
我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知识:一是案件审理业务的基本知识;二是党政纪案件的审理及程序;三是近年来我县案件质量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及以后办案、审理应注意的方面。
一、案件审理业务的基本知识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概念。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二)案件审理的地位。1.关口:就是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审理后才能提交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2.出口:指的是所有纪律处分决定的下达都要由案件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按程序予以办理,同时还要对处分决定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协助有关部门规范处分决定的执行问题;3.窗口:案件处理的政治、经济、社会效果如何,直接反映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
(三)案件审理的作用。审核把关、监督制约、保障权利、参谋助手。
(四)案件审理基本职能。
1.审理违反党政纪案件(稍后进行重点谈一谈)。
2.党政纪申诉案件复查。实行分级管辖,谁作出决定,谁受理的原理。
3.办理解除行政处分、恢复党员权利的有关事项。这里讲个常识性的问题,工作中也有不少人问,就是党政纪处分有无解除的问题。政纪处分除行政开除外都有个期限,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党纪处分则没有解除处分这一程序,只是受到留党察看的党员期满后可以申请恢复党员权利。再者,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职务。
4.处分执行监督检查:送达处分决定,由组织人事和所在单位执行处分,降职级、工资、免职、调离等。
5.内部监督:发挥内部执纪监督作用,对其他业务室办案工作进行监督。
6.审理教育:通过审理谈话、回访教育等形式加强对受处分人的教育,通过处分宣布等对发案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教育等。
7.协调、指导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五)审理机构及审理人员。根据查案及审理相分离的基本原则,审理人员不能由办案人员进行。再者哪里有办案,哪里就应有审理机构及人员,哪一级组织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就应哪一级审理。《巴中市乡镇纪检组织案件审理“三级联动”工作制度》要求实行乡镇审理、片区纪工委(办案协作区)复核、县纪委指导备案的工作机制。 2012年上半年,我们代乡镇审理案件,代出具审理报告,市纪委来检查案件质量时,都讲那样做不符合规定。所以,以后县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乡镇纪委、部门纪委要指定负责审理工作人员,成立案件审理小组,做到“哪里有案件查办,就有相应审理工作机构及审理人员,哪一级组织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就应哪一级审理”。
(六)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即24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证。
(七)关于审理提前介入的问题。审理提前介入,是提前介入审理,把关案件质量,并不是提前介入办案具体事项,因为查审分离是一个基本原则,违背这个基本原则,案件处理就不合法。提前介入,须符合以下条件: (1)需要尽快处理的大案要案或疑难案件; (2)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基本结束,有关案件材料基本形成; (3)提前介入需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党政纪案件的审理及程序
(一)受理。对移送审理的案件在接收后3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基本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受理案件方面我讲两个方面的知识,一个是什么条件,的案件才能受理,二个是受理案件要具备有哪些材料。
受理条件如下:,即只有具备了下列受理条件,审理部门才能受理。
1.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2.已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
3.已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4.案件材料齐全并经过整理(须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并附全部案件材料的目录清单);
5.经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的案件。
二受理案件要具备有哪些材料要求
移送审理的案件,要求手续完备,材料齐全。材料不齐全的。由移送单位补齐后再予以受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立案依据。包括案件来源材料、初核报告、立案报告、立案呈批表、立案决定书等材料;
(2)被调查人主体材料,包括其个人简历、任职经历、现任职务职级(含兼任职务)、受处分、处罚及组织处理情况等材料;
(3)被调查人采取“两规”、“两指”,暂予扣留、封存有关物品、款项,查询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等措施的相关文书和材料;
(4)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和调查部门对其所提意见的说明;
(5)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特殊情况被调查人没有书面检查的,应有调查部门的说明;
(6)违反党纪案件被调查人所在基层党组织的意见,违反政纪案件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
(7)案件调查报告;
(8)案件移送部门的意见和分管案件检查的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9)全部证据材料;
(10)其他应当移送审理的材料。
在受理案件以前,根据平昌纪办(2012)52号《平昌县纪检监察机关检查卷质量考核办法》我们要求调查组在调查终结后打印一份《平昌县纪检监察机关检查卷质量考核表》(电子文档已拷贝到各乡镇)对照自我检查一次,复核检查卷(调查卷)材料是否齐全、补充完善打分。
(二)审核
基层案件的审理程序,目前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根据《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巴中市乡镇纪检组织案件审理“三级联动”工作制度》及我们去年审理上的摸索、总结,现归纳如下,下面我以乡镇审理违纪案件为例,讲一下主要程序及步骤
(按查审分离的原则,由参与案件调查以外的人员进行)
1.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核合格后受理案件;
2.围绕“二十四字”方针审核违纪案件;
3.进行案件审批前谈话;
4.制作审理报告初稿,将审理情况报片区纪工委复核把关;
5.片区纪工委对案件定性、处分档次、相关法规适用进行复核,将意见反馈乡镇;(《巴中市乡镇纪检组织案件审理“三级联动”工作制度》要求)
6.乡镇根据片区纪工委复核意见修改完善审理报告;
7.将审理报告提交乡镇纪委会研究决定,按管干权限报党委批准;
8.制作处分决定书底稿,按程序签批;
9.通知被处分人核对处分决定书并签字,“以上我已看过,无异议”;
10.印发处分决定书,并送达被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宣布处分。
11.报县纪委备案:(将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处分文件、剖析材料等送案管室、审理室)。
12.回收处分决定回执、案卷归档。
以上审理程序特别是案件审批前谈话处分决定被处分人签字,这两个外部程序不可或缺,否则处理程序不合法。若特殊情况被审查人不能到达,则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领导审批。
下面我再着重讲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审核。
(一)审核的概念
案件的审核是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案件的审核,是整个案件审理工作关键性的阶段。包括指定承办人、阅卷、补充调查、谈话、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等。通过审核,可以进一步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为集体审议案件,进而为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处理案件打下坚实基础。
(二)审核内容
1.对错误事实的审核
对错误事实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了解受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处分决定或调查报告认定受审查人员犯有什么错误;行为违反了什么规定,是否都能构成处分依据;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违纪行为及后果的主客观原因等。如发现事实不清,要提请或协同原报案单位补充查证。
2.对证据的审核
《中共中央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受侵害人员的陈述、受审查党员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9种。
审核证据主要审核是否是真实,是否和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结论是否是惟一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的排除。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定,不能认定
审核证据时几个注意事项:1、疑证不能定案、2、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调查人交代,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被调查人拒不交代,其他证据确凿充分,仍可定案]、3、证据之间不应存在矛盾、证据充分结论唯一。
3.对违纪行为性质的审核
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定性活动的步骤:1、筛选案件事实,就是根据违纪构成要件,从查证属实中与定性有关的事实,即筛选是否构成违纪错误、构成什么违纪错误有关的事实。做到客观全面,既要注意筛选说明被调查人行为有错和错重的事实,又要注意筛选说明被调查人行为无错和错轻的事实。2、找出适用的条款。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了许多具体的违纪错误,其中有些违纪错误在构成上有相似之处。如161条规定的盗窃、诈骗和敲诈勒索三种错误,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客体都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是客观方面的表现有所不同:盗窃是用秘密窃取的方法,诈骗是用欺骗的方法,敲诈勒索是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确定被处分人可能构成的几种错误后,找出可能适用的几个条款,反复分析判断。3、确定具体违纪错误名称。凡党纪处分条例分则条文规定了错误名称的,就按条文的规定名称确定错名。没规定错名的,要按条文所叙述的违纪构成要件进行归纳概括,确定错名。党纪处分条例178条,240个错名。
4.对处理意见的审核
审核受审查人员是否应该给予处分,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情节,所给的处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要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既不能滥施纪律,也不能姑息迁就。
5.对办案手续的审核
主要是审查调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依纪依法等。
(三)审核的方法
在审核案卷时,常用的有“循序渐进”法和“传递式对照”法。“循序渐进”法,是指阅卷采取先粗后细,先全面后重点的方法,即先对案卷材料粗略地全面审阅,以便对案件的全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然后再以调查报告为主线,根据调查报告认定的错误事实,对照证据材料进行重点审阅。重点审查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错误事实中对案件的定性处理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情节、认定关键情节的证据。“传递式对照”法,是指把揭发检举的问题同调查报告对照,看应该调查的问题是否都查清了;把调查报告列的事实同证据材料对照,看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把错误事实同所认定的性质对照,看定性是否准确;把犯错误的前因、后果,主客观条件都联系起来同处理意见对照,看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三、历年来我县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办案、审理应注意的方面
审理工作实际是案件办理工作的延续,为了内部管理的需要,防止弊端的出现,而将案件查办权与处理权两权分立,案件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案件办理质量,根据《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标准》的要求及历年来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案件质量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我办案及审理工作10来年的实践,下面我就县纪委办理违纪案件中案件质量容易忽略的方面,与在座的各位交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提高案件质量。
(一)要注意对被审查人的主体身份情况要清楚。要取得组织人事等部门违纪者基本情况材料,包 括个人身份、入党时间、任职文件、是否党员、是否监察对象等,要取得相关的依据,不能仅凭言证。2004年的一案件曾出现错误给对非党人员给予党纪处分的,2009年移送审理的一案件,调查报告中建议免去一单位负责人站长职务,领导也签字了,后审理时我去查找任职文件,才发现其并没有被任命为站长,仅仅是主持日常工作,若不注意查证就出个文件免去其站长职务,就会出现大问题,再者要判明是否监察对象,并非所有公务员都是监察对象,如法院、检察院、人大、政协委员等就非监察对象,适用的处分程序也不同,如再者个人身份是工人、企业人员、事业人员、聘用干部等处理就不同,如聘用干部就不适用严重警告处分及降级以上的重处分。
(二)要注意案件调查要注意细节,切忌笼统。实际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案件中反映作案的手段、产生主客观原因及后果、减轻或加重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以及资金去向等就不太清楚,需要引起注意。如报假账得了1万元钱,但为什么要那样做,采取的什么手段,钱用于了什么就问清楚。
(三)需注意的是证据之间的矛盾要注意排除。绝大部分调查人最初都不会积极主动交代问题,最初的笔录及自写材料都不属实,后来才如实交代,这就需注意排除矛盾,并补问材料。
(四)要注意依纪依法办案中的问题。要注意避免出现被审查人对办案程序及规定的投诉,按中纪委(33)文件规定规定一旦有这些事项,原证据来源不合法,就不具证明力,案件的一切就推翻了,所以要注意防止有些违纪人就想方设法钻调查人员这方面的漏洞。所以这方面一定要注意,并问好相关笔录。
(五)复印件中的问题。需注意的不仅仅是复印单位签字盖章,调查人员还需写出复印说明,注明谁办理的,许多办案同志遗漏了这一点,特别是原件存何处要注明,复印件要具有可核对性才有证明力。
(六)调查笔录中的问题。这里需注意四个问题一是首页要写齐全,二是初次调查要告之我们的身份、被调查人权利及义务,三是是要注意围绕违纪案件构成要素取得证据,特别是主观言证要符合要求。如贪污案件一定在问话中要被审查人交代出其作案的主观动机。这是贪污构成的必须条件,(如我们受理的一申诉案件中,当时调查人员调查结论中写道“该同志虽构成贪污错误,但无主观故意”就明显自相矛盾,令我们面临申诉人时相当被动。)受贿案则要是利用了职务及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包括承诺谋利,但尚未谋利。这是必要条件。在调查笔录中要注意围绕其职务及谋利,要取得其怎么利用职务之便,怎样为他人谋利或承诺谋利的证据,谋得了哪方面的利,要尽量具体。三是贪污受贿所得资金去向一定要追问清楚。
笔录中还需注意的是被调查人签字要态度鲜明,签字只能是属实,不能写“基本属实”的话,要写明笔录本人已看,许多申诉案件中调查后来他说笔录他没看。笔录签字时要认真监督,有的人签字不签名,或故意把名字写错、字写颠倒。
还有就是,我们的调查人和记录人在笔录结束处签名即可。
(七)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中的问题。2009年修订后的质量检查标准要求要《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中对错误性质及责任进行认定,这特别要注意,是与以前不同的,以前往往仅事实的陈述,而不作定性及责任认定。要注意签字认可,摆事实讲道理让被审查人心服口服,个别签不同意见调查组要书面说明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且理由充分,证据具体。核对材料要以调查组的名义与被审查人见面,有的以纪委的名义或不落款都是不正确的。最好要在场人要签名证实,并标明见面时间、地点。
(八)是检讨材料中的问题。不能由被审查人任意乱写,要注意指导、检查,要与认定的错误事实一致,被处分人要认识到自身错误。否则要写说明。
(九)调查报告中需注意的事项。一是要定性,构成贪污、受贿等要观点要明确,不然我们如何审查?再者引用处分条规要准确、具体,加重、减轻处分要有依据,合规,如从轻处分中的主动交代是特指在调查介入前主动交代和调查介入后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违纪事实,所以调查中如实陈述不能算主动交代,不构成从轻情节。
(十)关于基层组织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要注意会议记录上主持人要签字,需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案件原则上基层意见不能是不予以处分,原则上要与调查报告处理意见一致,最后注意基层处理意见要用正式文件报送,本人要对支部决议签字对支部认定的事实和处理意见两方面予以签字认可。
(十一)案卷材料书面中的问题。要注意尽量不出现圆珠笔、铅笔、复写纸书写的情况,若有则要复印备查,做好技术处理。因案件材料要永久保存,时间久了就看不清。
我上面就案件审理工作中相关实用知识及平时大家容易忽略的地方汇报上面这些,挂一漏万,不正、不妥的地方请领导同志批评指正。实际上去年,我已将案件审理的程序、表格、及相关文件、资料汇编打包成文件夹,并将电子档发放到片区纪工委及各乡镇,不清楚的可以参阅,再者,审理室2012年制定了《平昌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考核办法》,里面对检查卷、审理卷的相关质量要求细目都进行了细化,可以参阅。在此,也借这个机会,也代表审理室感谢各位领导及同事对审理室及我个人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纠风工作、公文、信息写作培训材料
——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根据“三项建设”活动的统一安排部署,今天我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纠风工作、公文、信息写作。
关于纠风工作
讲三个方面,一是纠风工作的基本常识;二是纠风工作的程序;三是今年纠风工作的重点。
一、纠风工作的基本常识
纠风工作是我国政府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重要手段,是服务经济工作、服务中心工作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也是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迫切需要,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一共有六项任务,有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处六项任务,可以看出纠风工作既是反腐败的重要任务之一,又是反腐败的基础性工作,实践证明,风气不好的地方就容易产生腐败,纠正好不正之风就是把腐败问题防治于未然。从广义上说,一切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都属于纠风工作的范畴,大到政风行风建设、经济环境的优化,小到部门之间扯皮、办事效率不高、服务质量和态度不好等,什么问题都可以与政府管理部门行业作风挂钩,纠风工作的内容宽泛,只要群众有投诉,就得受理。这种现象 “纠风工作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来形容恰如其分。
(一)纠风的含义
不正之风是指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的带有普遍性、多发性的不良行政行为或服务行为。 不正之风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之风侵害的客体是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等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权益;它是一种带有普遍性和不良的社会风气,是成了风的消极腐败现象。
(二)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主要表现
1.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本单位、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益。如以职以权以业谋私,吃拿卡要等。
2.行政行为失当,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如不作为、乱作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
3.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作风问题。如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办事效率底下、慵懒散乱等。也就是“玻璃门”、“弹簧门”的问题。
此外,近年来,有些部门和行业为了部门利益,通过多种手段,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通过政府文件、部门规章等形式固定下来,强制执行,这种不正之风治理难度更大,机关及工作人员与中介机构相互勾结谋取私利具有较强隐蔽性。
(三)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特征
1.普遍性。
2.趋利性。凡是搞不正之风,都有明确的目的性,就是为谋取某种私利,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3.扩张性。
4.顽固性。不正之风由于利益交叉,手段隐蔽、谋私手段多种多样,整顿后有所收敛,稍有放松又会迅速回潮,而且会变化花样,以新的形式、新的面孔发展蔓延。
(四)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危害
不正之风的实质就是滥用职权,以职、权、业谋私,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具有侵害性,对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破坏性对干部职工队伍具有腐蚀性。
1.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3.腐蚀干部队伍,败坏社会风气。
4.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五)纠风工作责任制
由于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主要发生在各系统、各部门和各行业等以条条为主的纵向管理机构中,这就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纠风工作责任制,正是为了保证一级抓一级工作的落实。实践表明,凡是纠风工作责任制建立得好、落实得好的地方和单位,纠风工作的各项任务也就完成得好,成效就比较显着;反之,敷衍塞责,马虎应付,纠风工作就必然走过场 ,部门和行业的信访和投诉就相对较多。
二、如何开展纠风工作
(一)纠风专项治理的基本程序
1.确立治理项目是开展纠风专项治理的前提。
2.建立协调机制是开展纠风专项治理的组织保证。
3.明确政策界限在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前,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明确具体、便于把握的政策界限和纪律规定,是搞好治理工作的关键。
4.制订工作方案是开展纠风专项治理的关键环节。专项治理能否实现预期目标,取得明显成效,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至关重要。
5.组织实施治理是开展纠风专项治理的核心。这一阶段,时间最长,工作任务最重。实施阶段的方法主要有:一是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二是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三是进行个别交谈;四是检查单位制发的有关文件;五是审计有关财务帐目和报表;六是听取上级单位领导和下级单位群众的意见;七是特别要注意收集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要注意发现被检查单位好的做法,主要是有哪些好的特点和经验,同时要注意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主要有哪些问题;问题的性质、危害及造成的后果,需要不需要立案查处;问题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是什么;区分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
6.评估治理成效是对纠风专项治理成果的检验。专项治理是否取得了成效,要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社会各界对治理工作是否满意。
7.建立长效机制,是巩固纠风专项治理成果和深化纠风工作的重要一环。通过专项治理,解决部门和行业存在的突出不正之风问题后,就要考虑如何继续巩固专项治理的成果,把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
(二)纠风信访举报件的基本处理程序
登记。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电子邮件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包括举报时间、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举报的主要问题等。
审阅。对来信、来访、来电登记的内容进行认真审阅。根据纠风工作范畴、信访工作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对信访举报问题提出初步办理意见。(有些纠风举报打个电话和主管部门沟通就解决了,就不需要这些程序了,比如说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等)
送审。根据信访举报问题的性质,将初步办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批示。
办理。按照领导批示,对群众信访举报问题进行自办、转办或移送。
反馈。原则上由承办单位向信访举报人进行反馈,包括说明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处理结果,征求意见。
审结。对承办单位的处理结果进行审核、结案和归档。
纠风工作信访举报件的主要办理形式:
自办。对属于纠风工作内容并属于本级纠风部门直接管辖范围内的或有领导批示要求直接调查处理的信访举报问题,由本级纠风部门直接查处。
转办。对属于纠风工作内容但不属于本级纠风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举报问题,转交有关地方或部门纠风机构进行调查处理。上级纠风部门可以转交下级纠风部门查处,重要的信访举报问题还应要求承办单位报告处理结果。
移送。对不属于纠风工作内容,但又具有一定价值的信访举报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督办。对转办特别是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问题,可采取派人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调卷督办等办法进行督促检查。
(三)纠风案件查处需把握几个问题
查处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能,各级纠风办作为政府纠风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在认真履行纠风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能的同时,和纪检监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一样,具有案件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在查处纠风案件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六个方面问题:
1.以权以业谋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在纠风工作中,一方面要注意查处以权以业谋私,侵害群众利益,加重群众负担,变换各种手法向群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典型案件;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查处基层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落实中央政策,甚至阳奉阴违另搞一套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案件。
2.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这类案件,尽管涉及的单位和人员的层次和级别不一定高,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也要作为重要案件来查处。必须从严从速查处,并作为典型案件予以通报和曝光。
3.顶风违纪,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必须充分发挥查处不正之风案件的职能作用,重点查处那些顶风违纪、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为经济建设保好驾护好航。
4.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案件。此类案件,虽不具有普遍性,也未形成气候,但如不及时加以遏制和查处,就会愈演愈烈。严肃查处此类案件,就往往能消除隐患,把即将演变成风气的消极腐败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从而更能有效地巩固纠风工作的成果,实现惩治与预防不正之风的有机结合。
5.加强组织领导是确保查处不正之风案件深入进行的关键。一个地方或一个部门查处案件工作力度大不大,效果好不好,关键在于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的认识是否到位,态度是否坚决,工作是否支持。不可否认,仍有少数领导同志在认识方面还有差距。有的领导干部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担心查处案件会“拔出萝卜带出泥”,影响单位和个人的威信,影响年终考评等。
6.建立案件查处协调机制。不正之风案件都是发生在部门和行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中,涉及的部门和行业多、触及的人员杂。所以,查处不正之风案件仅靠纠风办一家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积极发挥纠风工作组织协调的工作优势,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才能确保取得事半功倍的办案效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发挥综合优势,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等相配合。
三、今年纠风工作的重点
(一)纠正和解决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中的不正之风。坚决纠正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中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摊派资金、强行抵扣、截留、滞发、搭车收费行为,坚决查处贪污、挪用、套取资金问题。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收征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严格规范涉农收费行为,严肃查处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加大对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的打击力度,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二)纠正和解决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抓好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坚决纠正超范围、超规模征地,改变土地用途,不按规定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截留、挪用补偿资金,以及先拆迁后补偿和违规拆迁、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严肃查处以非法方式强制征地拆迁、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引发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以及利用征地拆迁为单位和个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行为。
(三)纠正和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不正之风。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专项专用、资金专款专用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有序推进,工程安全优质。进一步健全保障性住房阳光分配制度,坚决查处擅自改变住房性质、骗购骗租、利用职权侵占及违规转租、转借、闲置、倒卖的行为。
(四)纠正和解决公共服务行业的不正之风。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行业要进一步解决服务质量、保障供应、收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城市农村客运秩序,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客运、乱收费、乱涨价、组合载客、拒载甩客、摩托车载客等行为。开展商业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治理,坚决纠正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转嫁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明码标价、附加贷款条件、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一浮到底等问题。加强电信资费、计费和收费监管,严格电信企业服务承诺制度,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内置吸费等行为,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违规收费、虚假宣传、违规营销等问题。
(五)纠正和解决中介机构的不正之风。中介机构或具有中介组织性质的机构必须按规定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严禁利用中介机构私设“小金库”,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取酬,严禁在中介机构报销应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严禁将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转移到中介机构收取。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严肃查处中介机构的违纪违法行为。
继续抓好纠正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物流领域乱收费、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的不正之风等工作。
进一步强化教育“三乱” 治理。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的各项制度,禁止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和幼儿入园挂钩的乱收费,严禁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进一步强化师德师风建设,严肃查处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滥发教辅资料以及课堂内容课外补并收费等违纪违规行为,全面落实校务公开和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认真纠正违反“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招收高中择校生问题。加大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力度,进一步净化校园风气。
进一步清理规范庆典、论坛、研讨会。严格申报审批程序,严肃查处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为;严禁违规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参加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严肃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向企业和个人摊派费用或拉赞助,以及利用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进一步强化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治理。严格执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严格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切实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收受回扣、收受“红包”、开单提成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专项资金使用、报销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虚报、冒领、骗取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乱检查、乱用药加价、乱收费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刊发虚假医药广告等违法行为,查处无证无照非法行医行为。
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强化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全过程监管,强化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时期的食品安全监管。深入推进药品安全整治,加大对违法广告药品治理和注射剂类药品、植入性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整合执法监督力量,建立监督检查部门联动机制,始终保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严肃查处扰乱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的行为。
进一步强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力度。严格规范涉路涉车执法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以罚代纠、以罚代管、以收代罚及其它执法不规范问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类公路设点、站、卡乱检查、乱收费。 进一步规范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进一步强化专项资金和价格监管力度。加强社保基金、扶贫、救灾救济、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电子监管平台,严格监控大额资金运行情况。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价格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按照省、市、县委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推行乡镇、县级各部门、公共服务行业定期与群众(客户、企业)的政风行风对话会制度,倾听群众的意见,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热难点问题。完善平台,畅通渠道,认真解决群众诉求。开通县“阳光政务”专题节目,对群众投诉咨询的问题,采取督查督办的形式,实行限时办结,限期整改,并根据情况进行回访核实,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探索建立纠风工作长效制度机制。乡镇要成立纠风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长为组长,依托纪委成立纠风工作办公室,纪委书记为办公室主任,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配备专兼职纠风工作人员,各村(社区)确定1-2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担任的兼职纠风信息员,设立举报箱(统一规定监督委员会主任为纠风信息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县级部门和单位要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所属行业建立纠风监控点。要注重完善工作制度,健全《纠风办工作职责》、《纠风工作领导组工作职责及工作机制》、《纠风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纠风信息员管理办法》。要及时报送纠风信息和对信息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