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廉政网——平昌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课程汇编四 久发365电子游戏网址多少_365提款会被冻结卡吗_365bet有app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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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昌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课程汇编四

        【字体: 】 【编辑日期:2013/3/22】 【作者:监察局】【阅读:】

         

        关于公文写作

            所谓公文,它是公务文书的简称。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规定,全国党政机关公文文体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15个种类:
            1.决议:是指党的领导机关就重要事项,经会议讨论通过其决策,并要求进行贯彻执行的重要指导性公文。如:中共平昌县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议。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部署、奖惩有关事项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如:中共平昌县委、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两城六园”的决定。
            3.命令:适用于公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个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公报:也称新闻公报,是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开发布重大事件和重要决定事项的报道性公文,是党和国家经常使用的重要文种。如: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公报。
            5.公告:主要用于国家机关向人民群众公布法令。如: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6.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方面应当遵守和周知事项的公文文种。它是各级机关、团体常用的具有一定约束力和执照性的下行文。如:平昌县公安局、平昌县环保局、平昌县城管局、平昌县武警消防大队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7.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指导性公文。如:中共平昌县委、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意见。
            8.通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平行机关和机关内部发布规章、布置工作、传达指示、任免人员等经常使用的一种公文。分为7种:发布性通知;转发性通知;批转性通知;指示性通知;知照性通知;任免通知;会议通知。通知都是事前作出的。
            9.通报:对典型的先进事例、人物进行表彰,对严重的错误予以批评教育,对重要的上级精神或者情况予以传达的一种公文。中共平昌县委、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2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先进集体的通报。分3种:表彰性通报;批评性通报;情况通报。通报都是事后作出。
            10.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上行文体。报告不需要上级批复。报告可多头主送。
            11.请示:下级机关请求上级机关对某项工作或问题作出指示、答复和批准时使用的文种。请示一般一事文,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分3种:求示性请示;求助性请示;求准性请示。
            12.批复:是上级机关签发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一种公文。具有一定的指示性和决定性。没有下级的请示,则不能发批复。分2种:表态性批复;指示性批复。
            13.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14.函:用于不相隶属关系的机关或平行机关之间相互商洽、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审批事项的一种公文。如:平昌县监察局(向县政府采购办)关于询价分散采购办公设备的函。
            15.纪要:记载和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和执行的公文,是在会后整理形成的公文。如:平昌县人民政府常务办公会议纪要。
            一、要把好五关
            (一)要把好政治关。公文是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力的,不能出现政治错误。
            (二)要把好政策关。政策必须前后一致,左右一致,不能是前一个人是这一条规定,后一个人又是另一条规定。
            (三)要把好事实关。事实包括数字、引文、人名、地名,还有公文涉及的一些事情的事实,都必须要把好关,不能出任何差错。
            (四)要把好格式关。第一个是公文的抬头,就是红头文件的红头是有规定的,红头和下面的盖章必须是一致的。第二个是文种不能混用,请示就是请示,报告就是报告。第三个就是上行文主送机关必须是一个。
            (五)要把好语言关。公文语言特别强调准确、简洁,不要啰嗦。
            二、提高写作技巧的五点建议
            (一)积攒“下锅米”。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把它借用到公文写作中,巧妇”即公文起草者,“米”就是平日积累的有用资料。主要是素材的积累。这里所说素材特指公文起草中可能会用到的资料。积累公文写作素材,要做生活的有心人,学会观察与思考,时刻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关注本地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关注领导人的重要活动,关注人民群众的心声,等等,并把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想和所感及时记载下来,形成文字素材,或将有关书籍、报纸、杂志上的有用资料裁剪下来,并分门别类地粘贴在专门的本子上。久而久之,聚腋成裘,这些就装满了你素材的仓库,起草公文时就不愁没有“下锅米”了。  
          (二)学做“模仿秀”。坐机关工作必须过文字关,过不了关,就要离开机关。先是对句子的仿写,在公文写作过程中,参考优秀公文的某个句式或句子进行模仿、改写。然后进行“片断” 模仿,即对一些公文范文中的某一段或几段进行仿写。最后,便是对全文的模仿,包括对立意构思、谋篇布局、段落结构、开头结尾、过渡照应、句式表达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仿写,并在一次次的仿写过程中认真揣摩、领悟,不断熟悉掌握公文写作的基本知识和技巧。
            (三)勤练“手中笔”。“常看胸中有本,常写笔下生花”。那么怎样才能有效地练笔呢?这就要求公文初学者首先要“从读悟写”,养成读书、读报、读讲话、读简报、读网站的好习惯,不断扩大知识面,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文化素养,并细心体会公文或文章的写作技巧。其次要“常练常写”,如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一种观点,一件事情,一个景物,一个场面等,或记叙,或说明、或议论、或抒情。
          (四)写好“豆腐块”。有的同志对写“豆腐块”文章不屑一顾,甚至存在偏见,认为反映不出水平,只有写出“长文章”才有份量,见功力。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高品位的“豆腐块”、千字文,往往是数千言甚至上万言的凝练,能写短文章,不但是作者深厚文字功底和严谨学风的体现,也是一个人的治学态度和做人态度的体现。刚从事公文写作的同志,最好先写一些简短的信息、新闻、有关通知、请示、批复等难度不大的公文。从而“由小到大、从简到繁、由少到多、由粗到细”。
          (五)蛋里“挑骨头”。要认真、反复地修改。既要看题目是否精当、凝炼生动,与材料吻合,又要看谋篇布局有没有问题,结构是否合理,次序是否顺畅;既要看事实是否确凿,有关数字、人名、职务、单位、地名等是否有误,又要看结论是否准确,文中提法是否违背上级有关精神,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政策、规定相抵触;既要看内容是否完整,有没有缺项和自相矛盾的地方,又要看语言表述是否得体,各个句子衔接得是否自然,有没有语法、逻辑、修辞等方面的错误等,不厌其烦,反复修改,直到发挥出了最高水平、自己改不动为止。另一方面,请内行人挑毛病,帮助修改。对“高手”修改后的底稿,千万不要扔掉或朿之高阁,要仔细揣摸、领悟其中的道理。

        关于信息写作

            信息是反映一个地方工作动态、成效、经验、问题的最快捷方式,各级都非常重视。目前,我县纪检监察信息工作比较薄弱,县级部门、乡镇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性没调动起来、做的工作没反馈上来,不想写、不愿写、不能写的现象普遍存在,今年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一)信息写作总的要求
            长稿写短 ——主题不能太散,反映的点位不可过多;
            大稿写小 ——侧重写某一个侧面、集中写一点;
            虚稿写实 ——实话实说,实事实写,不加结论性、评论性的语言,保持事物客观性和真实性。
            (二)信息的主要内容
            1.突出工作重点。中央和省、市、县纪委重大决策、工作部署、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2.关注社会热点。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与反腐倡廉有关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置情况。
            3.体现地方特点。本地本部门纪检监察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4.捕捉工作亮点。纪检监察工作中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好制度和好机制。
            (三)写信息的基本方法
            信息写作主要把握四个环节:一是提炼主题,做到鲜明、凝练。二是制作标题,做到新颖、醒目。三是安排结构,做到结构严谨、层次清晰。四是推敲字句,做到语言凝练、简洁精确。  
            1.提炼主题。信息的主题是全篇信息的内核和中心。主题应该正确、集中、鲜明、深刻。一条信息只体现一个主题,主题通常在标题上体现;主题确定后,信息的内容要围绕这个主题展开。
            2.制作标题。标题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表现出高度概括和耳目一新,在一篇信息中占据首要位置。一篇信息是否有份量,价值是大还是小,取决于标题的制作。提炼标题要把握三点原则:即题文一致、一语破的、简洁准确。一般来说信息标题的制作有四种类型:即数字型、词汇型、杂合型、短语型。
            数字型:这种类型的信息标题常用关键数字来说明事情的结果、结尾或取得的成绩。要在文中找出最具关键性、代表性的数字,来表明信息的主题或含义,达到直截了当、画龙点睛的效果。如:四川省人民政府认定81个革命老区县(市、区)。
            词汇型:这种类型的信息标题常用来说明事情的发展过程,能起到一眼看去就明白这条信息要反映哪方面的内容,有什么重要情况,所言之事的缓急程度如何等。制作此类标题且忌凭空产生,要通过对信息材料的分析、整理,找出其内在规律,得出正确结论,用有代表性的词汇来代替。遇到较长的词组,尽可能加以压缩、简化,达到内容不能再削减,文字不能再精炼的程度。如:平昌县住建局走好 “四步棋”扎实开展“三项建设”活动
            杂合型:这种类型的信息标题是词句和数字并用,表述更全面、准确,通过标题就能知道事情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从标题的结构上看,严谨性更强,逻辑性更强。此类信息标题一般在综合性、突发性、动态性信息中较为常见。平昌县贯彻落实“八项规定”从精减会议开始。
            短语型:这类信息标题不仅内容有新意,而且标题突破定式,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在制作此类标题时,一要合乎语法,尽可能用主语、谓语、宾语齐全的完整句。二要适应人们的阅读习惯,尽可能使其节奏明快,增强可读性。如:平昌县“三分解一综合”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3.安排结构
            动态信息。包括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会议、文件或领导重要指示精神的情况,重要活动、重大部署、工作动态、社情、灾情、突发事件等,基本结构形式是:“做法——效果”或“情况——处理结果”。
            经验信息。介绍有推广价值和借鉴意义的工作经验的信息,基本结构形式是“成果——做法——经验”或“做法——经验——成果”。也可把“经验”和“做法”揉在一起,使主体成为成果——做法(经验)两个部分,或是把“成果”写进导语中,主体就是“经验”或“做法”介绍。
            问题信息。反映需要上级机关关注或加以解决的各种问题的信息,基本结构形式是“问题——原因——建议(意见)”,或“问题——原因”或“问题——建议(意见)”。
        意见信息。干部职工对事情的看法和见解的信息,基本结构形式是“意见——理由”或“事由——意见”等。
            (四)如何提高信息质量
            1.在“新”字上下功夫。信息稿件标题要新颖,在拟定信息标题时,要精心琢磨,细细推敲,不妨多拟定几个标题,从中选优,使标题不落俗套,引人注目。同时,对作为信息构成要素的导语部分,要言简意赅,切忌穿靴戴帽,枝枝蔓蔓。     
            2.在“实”字上下功夫。如果信息失实,不但对信息员所在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也会给编辑及登载的刊物惹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在编写信息的时候,务必对人名、地点、时间、数据等关键因素逐一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3。在“简”字上下功夫。在编写信息时,要根据不同信息稿件的要求,简洁直接,能短则短,将事情来龙去脉说清道明即可。一般而言,动态类信息字数不超过300个字,图片说明不宜超过100个字,调研类信息稿件以1000—2000个字为宜。   
            4.在“快”字上下功夫。时效性是信息与生俱来的鲜明特征,如果采编、发送、报送不及时,就会时过境迁,使一条鲜活、有益的信息失去了自身存在的价值。因此,要抓住最佳时机,做到写稿快、上报块、发稿快,抢得先机,提高信息稿件采用率。
            (五)关于今年信息工作考核问题
            明确任务。明确报送方式。明确考核办法。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要亲自动笔。

         

        行政效能监察

           

            行政效能监察概述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概念
            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管理中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效益问题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行政管理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
            二、机关行政效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义
            (一)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当前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还存在由于作风漂浮、推诿扯皮使重大决策决定无法得到贯彻落实的情况。通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政令不通的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命令指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管理行政事务,从而保障政令畅通。
            (二)是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效率和作风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现在有的干部虽然不贪污、不受贿,但碌碌无为,身在其位,不谋其政,效率低下;有些职能部门审批事项过滥,办事环节较多,程序繁琐,推诿拖拉,互相扯皮,甚至有些人违法乱纪、以权谋私,这些都制约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通过效能监察融入到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中,针对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督促行政机关改善管理,履行职责,提高效率,改进作风,从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三)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效能监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问题开展效能监察,既能有效解决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有助于从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通过效能监察可以实现关口前移,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防范,及时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效能监察的三大特点
            (一)主动性。行政效能监察是对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高效勤政,能够及时主动地实施监督检查,不受有无群众举报的限制,使消极腐败现象和各种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二)综合性。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有目的、有计划、有措施、有步骤地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包括选题立项、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查明责任、纠正错误、查处违纪、挽回损失、提出建议、督促改进等多个环节,是一个完整的过程。
            (三)权威性。一是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是监察部门,且是《行政监察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能,他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处分权。二是行政效能监察的立项是各级领导机关批准或下达的,即监察项目实质是受各级领导机关的授权而进行的。三是行政效能监察做出的情况报告,经领导机关或上级监察机关审定批准具有约束力。即:检查或调查结果发出的监察建议书或决定书,被监察对象无正当理由必须执行。
            五、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效能监察。根据宪法、行政监察法以及监察工作的其他有关规定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效能监察,判定监察对象的行为是否合法。没有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不健全的,要慎重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必须是现行有效的,而不是过时的,处理的结果要合法合理、宽严有度。
            (二)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工作部署和行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效能监察。围绕这些内容选题、立项,尤其要注意抓住那些领导关心,群众关注,对实现中心任务影响大的事项,开展效能监察。
            (三)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地开展效能监察。县委、政府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搞好效能监察的重要条件。因此,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加强对效能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并纳入政府的统一部署之中,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同时,在工作中,监察机关既要独立开展工作,又要注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调动各行政机关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开展好效能监察。
           (四)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察机关作为监察主体,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进行监察,是专门机关的监督,同时也要与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效能监察,也使广大群众增加了投诉的选择性,能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执法监察的区别
            (一)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的区别。行政效能建设是基础,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而行政效能监察是保证行政效能建设得以落实的一个手段和措施。一是主体不同。效能监察的主体是监察机关,派出监察机构,具有行政监察职能的行政机关各部门的内设机构;效能建设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二是手段不同。效能监察的手段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漏洞并促进整改、提高效率;而效能建设是通过深化改革、科学管理、完善制度来达到目的。
            (二)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的区别。一是主体不同。执法监察的主体只能是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既包括行政监察机关,派出监察机构,也可以是具有行政监察职能的行政机关各部门的内设机构。二是依据的标准有差异。执法监察依据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而行政效能监察依据的标准除上述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工作
            一、行政审批效能监察
            (一)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该系统由“一网络、一平台、三系统”组成:一网络即电子政务专网,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一平台即通过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平台,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使用通用软件系统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现政务服务业务信息化管理;三系统即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行政效能监察系统、行政效能监控系统。系统的作用:一是统一标准和统一模式的政务服务信息化管理,实现了行政效能和行政行为省、市、县三级联网集中监控。二是实现了政务服务业务从开始到结束接受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管和量化监督。三是促进了政务公开,规范了行政审批行为;四是促进了行政审批程序的简化和行政效能的提高。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电子监察系统
            (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就是运用行政效能监控系统对县乡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的行为进行实时监控,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工作人员提高为民服务质量。运用行政效能监察系统对窗口单位依法、按程序和规定时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情况进行全程监察。同时运用电子监察系统的综合评议系统,对各窗口单位办理事项的办理提速、提前办结率、按时办结率、限时办结、满意度等行政审批效能进行综合评价,并每月形成《行政效能电子监察报告》。乡镇电子监察、县国土局超时办结、电子监控典型案例(省效能监察室巡视发现政务中心广电窗口工作人员冯晓红、燃气窗口工作人员陈丽上班时间看与工作无关视频和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张天顺履职不到位的违纪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冯晓红、陈丽和张天顺诫勉谈话;惩扣冯晓红、陈丽8月补助420元,取消广电窗口、燃气窗口和冯晓红、陈丽、张天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冯晓红、陈丽、张天顺的违纪行为全县通报批评,并给与张天顺效能告诫处理。)
            (三)行政审批效能监察.以便民、高效、阳光和 “事项最少、程序最简、服务最优”为的目的,对具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两集中、两到位”和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行政审批,提升行政效能,优化投资软环境。
            “两集中、两到位”: 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相对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
            行政审批事项:第六轮清理后共保留审批事项258项目,其中行政审批125项,公共服务133项;动态管理事项82项。
            去年十月,第七轮清理后共保留审批事项116项目,其中行政审批71项;公共服务45项;动态管理事项181项,取消27项,转变管理方式13项,下放3项。
            行政审批效能监察涉及的法规
            《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集中办理,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在其他场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便民的原则,对其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分别编印办理行政许可指南,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办理申请的方法和需注意的事项。办理行政许可指南应当包括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行政机关应当将其所有办理行政许可的指南在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办公场所公示,已建立公众信息网站的行政机关应同时在其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从该注明日期开始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告知通知书》。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09]36号):三、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情况特殊、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部门需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该《办法》第六至十四条规定的九类违规行为,主要有:一是:超越权限、违反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计划和规划的;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制定和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计划和规划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二是: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泄露国家和工作秘密的,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是: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如: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权作出行政许可的;不按照法定项目、方式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等等。四是: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依法应征收而不征收的;无法定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范围实施征收、征用的;擅自增减征收、征用项目或者改变征收、征用标准的;隐瞒、截留、坐支、私分、挪用征收、征用款物的。五是: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实施检查的;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和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对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同一事项重复进行日常检查的等等。六是: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如: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不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不开据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等等。七是: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不实施的;有体罚、虐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八是: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不按照规定受理、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九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及时传达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作出错误决策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少数人违反规定或者个人擅自决定的;因失职、渎职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上级和公众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的;不履行对社会、法人、公民公开承诺的。
            《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就是我们说的行政效能三项制度。第三条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组织实施的;(二)管辖范围内的机关或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三)对依法应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四)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五)应由本级政府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九)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其他行政监察对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一)违法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二)依法应当变更、撤销行政审批事项而不变更、撤销的。(三)对已取消、调整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的。(四)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继续实施审批的。(五)将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各种方式变相审批的。(六)擅自变更或者增减行政审批条件的。(七)不按照省政府规定将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相对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的。(八)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九)不按规定开展并联审批工作的。以上规定实际就是对不按要求“两集中、两到位”情形的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岗位、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规定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不予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六)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七)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不按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按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八)未按照流程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九)未按规定现场办结或者按时办结的。(十)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告知申请人或者不举行听证的。(十二)违反规定把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十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岗位要求的。(十四)其他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以上实际就是对不按规定和流程办理审批事项情形的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一)对审批事项不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二)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对其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三)对检举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不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的。 第八条 对行政审批部门、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机关或者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岗位、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实际就是对监管不到位情形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办理公共服务事项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 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三条  有违反《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第四、五、六条规定行为,应当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依据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其他机关和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启动调查程序:  (一)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线索具有可查性的; (二)有关机关或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的,或者移送调查处理的违反行政效能规定建设行为; (三)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向被告诫人送达《行政效能告诫书》,要求被告诫人限期整改。同级监察机关(机构)和任免机关之间相互抄送。    第十一条 被告诫人对行政效能告诫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对监察机关(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对任免机关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向同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省监察厅的复审、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一年内被告诫三次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对被告诫人员,可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县国土局超时办结案例。
            二、干部作风整顿和“治慵”工作。
         作风整顿,一问责94人、诫勉谈话39人 。二党政纪处分3人。对3月23日上班时间进茶楼打麻将的六门乡党委委员、副乡长谢洪兵,土兴乡计生办刘玉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计生局给予云台镇计生办孙明君行政记大过处分。三免职5人。一是教育局副局长唐一平因在主持工作期间,教育局管理松散而免职;二是卫生局法制股长庞烈华、医政股长张必大、板庙乡中心医院院长蒋福元于2011年12月15日上班时间打麻将被免职;三是六门乡党委委员、副乡长谢洪兵3月23日上班时间打麻将被免职。  治庸工作。一是“三大底线”工作开展30余次专项督查,对整改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人实行电视曝光、诫勉谈话、黄牌警告,20个单位被通报批评,13个单位被黄牌警告。二是开展“四比一创”现场督察督办,确保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大目标按时按节点有序推进,4个项目和5个单位被黄牌警告。三是对攻坚计划的推进情况和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进行重点跟踪督查,逗硬执行“问责单”制度,15个滞后工程涉及单位被通报批评,发出书记、县长问责单14张,发出整改单46张。四是“三个一线”考察机制。6个一线考察干部工作组对全县11个攻坚项目进行全程跟踪考察;49名“三个一线”干部被提拔重用,7人提拔为正科级领导干部、13人提高工资待遇、20人调整岗位重用。五是推行“五制”和“四项承诺”。对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实行督查通报制、电视曝光制、黄牌警告制、问责追究制、诫勉谈话制和廉政承诺、质量承诺、安全生产承诺、效率承诺。
            今年我们重点加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中八条、省十条、县八条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一批典型。将继续加大对工作不在状态、上班时间进茶楼打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实行“三个一线”考察制度,继续加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对“三大底线”和重点项目推行和实施“五制”和“四项承诺”。
            三、软环境建设
            今年软环境建设就是落实县委书记张根生在全市软环境建设工作会议上的公开承诺;并按照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在全县软环境建设工作上的安排,强力打造优良的政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宽松优惠的政策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诚实守信的人文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软环境建设的常态保障环境。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游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损害软环境的人和事。
            四、行政效能投诉
            (一)设立效能投诉中心的目的
            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
            (二)主要职责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1.受理对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
            2.查处涉及行政效能问题的案件;
            3.受理不服行政效能问题处理的申诉;
            4.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5.负责有关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建设、调查研究等工作;
            6.涉及行政效能投诉的事项。
            (三)工作原则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包括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各部门监察机构,以及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
            (四)适用对象
            1.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2.对其他机关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投诉处理,可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参照执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五)效能投诉机构履职有权采取的措施
            根据《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有:
            1.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2.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就所投诉问题作出说明;
            3.责令被投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4.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法、违纪行为;
            5.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6.提出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建议;
            7.法律法规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措施。
            (六)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权限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
            1.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可直接调查处理。
            2.对政务服务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重要问题投诉,由同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调查处理。
        同时,根据《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规定: 对上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交办或转办的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时限
            根据《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1.调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2.处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八)行政效能投诉办理流程
            根据《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1.登记受理。承办人对来信、来电、来访等投诉事项进行认真登记。
            2.分类。承办人根据投诉问题的性质、情节、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涉及人员级别情况等分类:重要问题、一般问题和其他问题。
            3.报批。承办人对投诉事项提出拟办意见,逐级呈送领导阅批。
            4.办理。根据领导批示或者要求办理。自办、督办、转办
            5.反馈。承办人在时限内办理结束,报经领导审批后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