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招投标规定(提要)
围绕“项目、程序、投诉、责任、监督、实践”作一个交流,以期达到对招投标监督工作有一个宏观的轮廓式的把握,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一、招投标项目
招投标: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属于订立合同的预备阶段。是招投标法规定的一种程序复杂的特殊交易项目活动。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项目的发包和承包时所采用的一种竞争性的交易方式。这种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在国际上广泛采用。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的一般规范性文件较多。全国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有400多件。主要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效力层级:①纵向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②横向效力层级: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③时间序列效力层级:同一机关制定的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招投标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交通运输项目、水利项目等)、公用事业项目(教育、文化项目、卫生、社会福利项目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注意:这些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全部环节。
招投标规模标准: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单项货物采购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比选项目规模标准: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服务(勘察、设计和监理等)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的项目规模标准:比选项目标准以下。
招投标的监督内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和产权交易等。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见专题调研文章。
《条例》第8条 [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二、招投标程序
公开招标程序:
(一)招标事项核准。发改委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
招标应具备的条件:立项批复、建设项目报建(报告项目评估、建设用地和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办理工作结束)和资金基本落实。例外:川府发〔2007〕14号文件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比选代理机构.分为合格法与评分法。其具体程序是:
1.业主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合格法)/(评分法)》规范文本编写比选公告,经发改、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站发布比选公告。1日。
2.合格法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4日,评分法不得少于5日。
3.在省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对所有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评分法适用)——随机抽取1家比选申请人为中选人。1日。
4.签订代理合同:约定地;2个工作日后。
5.合同备案: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备案部门:发改局、行业主管部门。
(三)公开招标。30天左右。
1.编制《招标文件》:必须要有《财政评审报告》。代理机构做、业主审;3天。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2008年版)》规范文本。
2.发布招标公告:在建设网等指定媒介发布;5个工作日。
3.《招标文件》备案: 5个工作日内(1个工作日)完成。
4.发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至开标之日最少20天(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之日最少15天)。
5.开标、评标:在省市政务中心;1个工作日;业主代表、代理机构、监督部门、投标人。准备有关资料:业主身份资料、项目批复资料、财政评审资料和监督人员资料等。步骤:审资料、开标、抽专家、评标。废标(流标)原因:投标的一次性、有效标不足3人、违法行为和一些低级错误等。有问题才流标。注: 工作人员要保守评审情况的秘密。
检查密封情况;拆封;唱标;记录并存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本项目一个完整的开标程序如下:
①宣布开标纪律;
②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注意:准时开标,开标时间应精确到分钟,开标时间之后,无论任何原因,都不能再收取任何的投标文件。
③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④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⑤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⑥公布标底价格;
⑦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⑧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⑨开标结束。
6.评标报告备案:发改委等部门。
7.评标结果公示:在省发改委指定媒介;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8.发出中标通知书:业主单位。定标权受限,特定项目,招标人只能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9.签订合同。
10.合同备案。
比选程序:(一)报价方式采用A、B、C、D方式的。《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2007年版)》是操作规程(没有代理机构,业主要复印有关表格备用)。9步10天左右。
1.比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发改委。
2.比选人编制比选方案:必须有财评报告。
3.比选方案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4.发布公告、报名和购买比选文件等:在四川日报网免费发布;3个工作日(发的当日不算,截止的当日是工作日)。
5.机选、书面发邀请:在县政务中心;1个工作日。主要审资质条件和比选保证金的缴纳情况。
6.比选被邀请人编制实施方案: 5天内。
7.谈判、评选、发通知:准备有关资料:业主身份资料、项目批复资料、财政评审资料和监督人员资料等。步骤:审资料、开标、抽专家、评标。1个工作日。
8.签定合同:发通知之日起3日后。
9.合同备案。发改委等部门。
(二)固定价比选(E方式):《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是操作规程。7步5天左右。
1.业主在取得立项文件、财评文件后,编制比选公告。
2.比选公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发改局备案。
3.发布比选公告:在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站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第4个工作日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邀请相关监督部门到场监督,并审核所有报名企业的资质证书、社保、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只有资料合格的方可进入抽取系统。业主只需随机抽取一家比选申请人,即为中选人。
5.抽取结束发布中选通知书。
6.2日内签订承包合同。
7.5日内合同报发改等部门备案。
竞争性谈判程序:
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的可参照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队伍。
5大基本程序: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按照相关规定,五大程序可以细化为十大程序,这也是目前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教材确认的程序。
《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出台,2012年4月1日起实施)确定了我省的竞争性谈判程序。比如,规定了邀请的程序是:通过公开在政府采购网上挂网,企业自愿报名,谈判小组通过资格审查确定邀请谈判的对象。这些程序规定都是为了有效地控制竞争性谈判,达到最佳的效果。
三、招投标投诉举报规定
1.招标投标投诉:
投诉要符合要件。
2.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提出时间:60内提出。
管辖:可向县政府提出,也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是指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4.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判决,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四、招投标的法纪责任
法律责任:
1.招标人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政法律责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条例》第75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刑事法律责任:串通投标罪、受贿罪。
项目业主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一览表
编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1 | 在报送的可研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 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责任);招标无效(民事责任) |
2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 责令改正、20至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责任) |
3 | 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 责令改正、20至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责任) |
4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 责令改正、20至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责任) |
5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招投标法》第49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罚款(5‰至10‰)、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行政责任) |
6 |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 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责任);招标无效(民事责任) |
7 | 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 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责任);招标无效(民事责任) |
8 |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 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责任);招标无效(民事责任) |
9 |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 | 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责任);招标无效(民事责任) |
10 |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售出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2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 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责任);招标无效(民事责任) |
11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招标投标法》第5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3条 | 责令限期改正、1至3万元罚款(行政责任) |
12 |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 | 评标无效(民事责任);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责任) |
1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泄密的) | 《招标投标法》第52条 | 警告,可处1至3万元罚款,处分(行政责任);影响结果的,中标无效(民事责任);犯罪(刑事责任)。 |
1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 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责任);招标无效(民事责任) |
15 |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 《招标投标法》第57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5‰至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行政责任) |
1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的 | 《招标投标法》第55条 | 警告,处分(行政责任);影响结果的,中标无效(民事责任) |
17 |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 警告,责令改正,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责任);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
18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 警告,责令改正,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责任);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
19 |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 《招标投标法》第59条 | 责令改正,可处5‰至10‰罚款(行政责任) |
20 |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责任);赔偿(民事责任) |
21 |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责任);赔偿(民事责任) |
22 |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 | 《建筑法》第68条 | 罚款,没收,处分(行政责任);犯罪(刑事责任) |
23 |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 责令改正,50至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责任) |
24 |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 责令改正,1至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责任) |
25 |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 | 责令改正,罚款(合同价款0.5%至1%以下),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行政责任) |
26 |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 责令改正、20至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责任) |
27 |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 责令改正、20至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责任) |
28 |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55条 | 责令改正、20至50万元以下罚款(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赔偿(民事责任) |
29 | 对报名参加比选的企业不负责任 | 示范文本 | 赔偿(民事责任) |
30 |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 《刑法》第223条、第231条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清洁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犯罪行为。关于串通投标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条例》第67条 [串通投标的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标人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中标无效;赔偿损失;转让无效、分包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行政法律责任:警告;对单位责任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取消参与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公告。
刑事法律责任: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
3.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赔偿;中标无效。
行政法律责任: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款;暂停招标代理资格;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警告;取消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刑事法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5.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纪律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等文件有具体的规定。
《条例》第80条 [行政部门的责任]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81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五、招投标监督规定
1.监督体制:
十七届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2012年6月4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中指出,推进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要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这一原则要遵守。在这次讲话中,他指出,全国已有江西等403个(注:当时全国730个)市场建立了“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湖北、湖南和广西等地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这些可资借鉴。如果要创新,则需稳妥,注意协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同时,要特别考虑四川的情况。四川眉山、阿坝等地,探索试行“一委两办一中心”(招监委、招监办、招管办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三权分立模式,为省上的改革提供了实践论证。四川省成立了以省纪委书记为主任,省发改委等20多个相关单位参与的省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统筹协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在省纪委、监察厅设立招监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招监委的工作,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各市(州)、县(市、区)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形成了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统一监督体制。同时,省发改委增设招标投标管理处,负责对全省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省住建厅、交运厅、水利厅何经信委等部门明确承担招投标管理职能的内部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议》(2013年2月1日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指出:“健全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省、市、县三级“一委、一办、一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截至2013年1月上旬,四川全省20个市州成立招监委、招监办,1个市成立公监委、公管办,175个县(市、区)成立招监委、招监办。
2.职责分工:
3.监督体系:
①当事人监督:即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监督。其重要方式就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②行政监督:重要组成部分。
③司法监督:
④社会监督:
4.行政监督基本原则:
5.行政监督方式:
6.行政监督内容:包括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
六、招投标监督实践
(一)试验:《“面审评价摇号”评标方法探究》在全省获得良好反响,提出的随机方法得到了省发改委领导的肯定,并在省上制定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中得到了采用,并已在德阳等地实践。
(二)八大:“八大监督法”是对招标核准、招标文件备案、报名、评标、人员、资金、变更、案件查处等八个关键点的规范,得到了市纪委监察局的肯定。通过核准监督,主要解决勘察、设计和基础工程等项目规避招标的问题;通过备案监督,主要解决职能部门人员履职情况,防止乱设门槛等问题的发生,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通过评标监督,主要解决公正评标等问题;通过人员监督,牢牢抓住公职人员、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人员到位履职尽责为关键抓好分级分层监督,主要解决借牌和质量等问题;通过资金监督,牢牢抓住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工程款预留金的数额标准和“一单六签”的拨付程序,主要解决非正规企业投标等问题;通过变更监督,坚持“一单八签”的现场签证和审批等程序,主要解决后期监管失控的问题;通过案件查处,震慑违法违规者,同时查找漏洞,不断完善机制。其经验文章《八强化监督法化解招投标问题》被《廉政了望》刊用。
(三)七严: 2012年竞争性谈判项目29个节约资金5819万元(较招标多节约资金2170万元)。2011年人行道铺装8公里所需石材节资就近600万元;国土的勘察设计项目、乡村旅游环线监理单位的确定、金宝大桥等项目。
平昌县纪委监察局招监办 梁忠
2013年3月11日
执法监察工作培训材料
(2013年3月12日)
在座的各位领导,下午好!
受领导委托,我现就执法监察工作中的相关内容,同大家一同交流,不对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现在我们主要交流四个问题:一是执法监察的概述;二是执法监察的任务和分类;三是执法监察的程序和方式、方法;四是执法监察工作的落脚点(结合平昌的实际工作)。
随着我国行政法制的健全、监察机制的完善,作为行政监察重要组成部分的执法监察已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富有行政监察特点的一项工作,具有紧贴政府中心工作,紧贴经济建设第一线的优势,做好执法监察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
一、执法监察概述
(一)执法监察概念
目前“监察”和“执法监察”一词已经泛化,如安全监察、国土执法监察、环保执法监察、市容监察、城管监察、劳动保护监察等,很多部门都使用这一词。因此,很有必要弄清“执法监察”的概念。我们所讲的执法监察主要是在行政监察范畴内使用的概念。执法监察作为行政监察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行政监察的核心。从发展历程来看,对执法监察的解释大体可归纳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解释是:执法监察是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对党组织及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这种解释考虑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实际,但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问题的监督检查”这个提法显得面过宽,几乎无所不包。这种“大执法监察”的概念基本上囊括了纪检监察机关每一个内设业务室的职能,包括对监察对象的某些个人行为如贪污受贿或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等方面的内容,不太利于准确确定执法监察工作的范围。
第二种解释是,执法监察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这种解释没有考虑当前合署办公条件下的执法监察特点,也不利于界定执法监察与纠风室、监督检查室等的具体工作内容与工作任务;同时,将执法监察权限于监督检查工作,范围也过窄。
第三种解释是,执法监察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纪检监察对象在履行职责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命令中问题的监督检查及查处违法失职行为的活动。此种解释较符合目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的实际。理由有:
1.将执法监察的范围界定为纪检监察对象履行职责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而不是监察对象所有相关行为。例如,个人违反法律贪污受贿的行为,这些不是履行职责的执法行为 ,不属于执法监察的范围。它扣住了履行职责的行为,避免了面过宽的问题。
2.执法监察的对象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也包括负有在履行职责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责任的有关党组织及其党员(例如,负有安全生产、社保资金、工程建设管理等领导职责的党政一把手及分管领导等)。它考虑了目前我国国家管理体制的实际。
3.执法监察的“执法”是指执行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政府决定命令。不仅仅限于行政部门和这些部门中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执行政令行为,还包括某些地方党的机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行为。即对“执法”部门,人员执法行为或过程的监督。(如监督其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改革措施等。例如,不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调控政策,违反规定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开展的执法监察)。
4.执法监察不等同于监督检查。它既包括监督检查行为,也包括查处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方面违法失职行为。例如,对安全事故中有关党员干部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对环保、国土、物价、财政、税收、建设行政执法中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等。可见,如果把执法监察仅限为“监督检查”,那实际上是执法检查而不是执法监察,这样的限制必然使执法监察工作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力度,也与实际不符。这样,是否可将执法监察定义为:执法监察是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章和国家法律,对党组织及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及查处违法失职行为的活动。
(二)执法监察的特征 (法律层面和实际工作层面)
如果不了解一个事物区别于其它有关事物的特征,就不能真正把握该事物的性质和全貌。对执法监察概念的把握也不例外。与其它监督法律制度或手段相比较,执法监察具有以下两大方面明显的特征:
1.法律特征方面。执法监察作为一种监督形式或制度,与其它监督形式相比,其法律地位、作用、主体、对象、手段等不同;①行政内部监督性。执法监察的依法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对政府其它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履行职责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督,与在政府外部设立的对行政的监督不同(例如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其作用是设置一道内部屏障或救济措施,保障法令在行政部门内的贯彻执行。②行政权力对行政权力的一定约束性。即在性质上,它是通过国家法律所设定的行政监察权来制约特定范围的行政权,保证特定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和既定的行政目的。它与其它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和监督不同,其它行政监察一般只适应于各部门或系统范围内,主要是对公民、法人等行政执法相对人特定事项的执法检查或监督(是对非行政权力的约束)。而执法监察是对其它国家行政权力部门的一种监督约束,是权力对权力的约束(对等又不对等,都是行政权;但后者对前者有纪律制裁等约束,属于行政权力之间的约束,约束有限),是对政府同级部门“行政执法检查的再检查、行政监督的再监督”它是目前国家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方面的途径。③主体地位的相对独立性。一方面,执法监察主体是专设的政府监察机关,在合署办公的条件下,是纪检监察机关,它依法依纪行使职权,不受其它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另一方面,监察机关业务上虽然实行上级监察部门指导为主,但又只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必须在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独立性有限。④监察对象的独立性。执法监察的监督对象(主体及行为)是法定的,也是既定的,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即为同级政府行政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以及政府任命的其它人员,其职责是法定的,不由个人主观意志而改变。其它行政监察对象为本部门的下级机构或行政相对人(例如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等),后者可因主体的意志而变化,具有不确定性。⑤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监督内容是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政令的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即包括一些具体的行政行为,又包括一些抽象的行政行为,涉及所有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履行职责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如包括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也包括部门和个人履行职责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对失职行为的查处很多情况下是错误的集体决策、或违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例如设小金库发补贴等行为)。它是一种高层次的、范围广泛的监督。它涉及政府各部门、执法各方面及全过程。其它部门的执法监督一般仅为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政令的情况和本部门下属单位的工作情况。(例如工商部门市场秩序检查、技术检查部门查处生产厂家伪劣产品等,监督的内容是特定的,限于某一方面、行业或系统)。⑥监督手段的强制性。执法监察对象的直接检查、调查、建议和纪律处分等手段,既要事前、事中进行监督检查,又要事后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还可以对人进行处分权力(即对事处理建议和对人处分权)。其监督手段对监督对象具有一定的组织强制性。例如,执法监察中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其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2。工作方面的特征。与纪检监察其它工作任务或手段相比,执法监察具有以下显着特征:①主动性特征。可在事先和事中主动深入到被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各项工作中,随时进行了解、监督,不一定要等到事后发生了违法违纪问题再进行监督检查,比其它工作方式更主动。这一特征赋予了执法监察的超前预防的功能,如果运用得法,可以对政令不畅、违法失职等问题起到事先防范、事中监督的重要作用。②灵活性特征。无论被监督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都可以对其实行执法监察。在开展执法监察中,既可以了解被监察对象履行职责中的一般情况,又可以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督促其改进工作,还可以对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可进可退,具有很大的工作空间和灵活性。这一点与单纯的查案等工作不同(如财务监察)。③权威性特征。执法监察既是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又是由专门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在执法监察中,开展执法监察的主体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对监察对象的直接检查、调查、建议和纪律处分等手段,促使监察对象纠正问题、改进工作,达到执法监察的目的要求(主要是对事处理建议和对人处分权)④综合性特征。执法监察具有行政监察的基本功能,它不仅可以发挥惩处作用,还具有教育、指导、督促、预防、纠正的效用。既可以指导督促监察对象改进工作,又可以监督监察对象纠正问题,还可以查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具有综合性监督的特征。
(三)执法监察的基本原则(六项原则)
1.独立行使执法监察的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坚持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和政纪之上,享有特权;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必须坚持把执法监察建立在严格的程序基础上,保证国家法律和政纪的统一实施,也不准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放纵违法违纪行为;必须抵制和排除来自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
2。执法监察法制化的原则。即在执法监察领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①有法可依。执法监察的“法”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指有关规定执法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执法监察活动的法。第二是指有关规范执法监察对象执法活动所依据的行为法,如治安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税务法规等。
②有法必依。要求执法监察部门要依法办事,要敢于同有法不依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斗争,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③执法必严。执法监察部门在监察活动中要坚决地执行法律、法规,要克服一切阻力,保证法律要求的实现。
④违法必究,无论执法者是哪一级、哪一个部门,地位多高,权威多大,如果违了法,都要根据违法的性质、程度、情节、受到一定的制裁,包括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及提出监察建议。
3.执法监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的原则。这是执法监察工作的方向。党和政府在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是实现党的基本路线的具体部署。因此,执法监察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如果离开了中心任务,不了解改革开放的全局,执法检察工作就会迷失方向,是不可能做好的。
4.执法监察必须贯彻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这是由执法监察的性质决定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活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对他们在进行具体行为时是否遵纪守法,是否清正廉洁,以及工作效能发挥的如何都清楚了解,这就需要监督机关在进行各项监察工作中都应把专门监察同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相关结合。
5.执法监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为了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责,以维护和严肃政纪,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这一要求体现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就是必须把监督纠举与改进工作,惩罚与教育紧密结合。
6.执法监察经常性、普通性的原则。执法监察活动是各级监察机关一项经常的工作。因为凡是要进行行政管理,就必然要有与管理活动紧密相联的执法活动,这就要求监察工作必须跟上,使一个具体的执法行为在进行前、进行中、进行后都得到有效的监督,而不能把执法监察工作当作一项临时性的措施。
二、执法监察的任务和分类
(一)执法监察的任务(基本任务和现阶段的重点任务)
1.基本任务。基本任务包含以下几层含义:①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执法监察的最核心的任务。所谓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就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与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一是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遵守行政纪律、行政法规,是否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的工作效能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察的另一部分对象是乡镇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其主要是行政机关直接委任(委派)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对这部分对象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监察:
①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是否有超出国家法令、政策的约束的行为。二是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能否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局部利益,是否有置国家和全局利益于不顾,各自为政、我行我素的行为。三是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廉洁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管理不善的问题。
②查处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执法监察的基本任务。实践证明,行政监察机关在开展执法监察过程中,随着工作范围的扩大,同时也丰富了案件的来源,使查处各种案件的工作量大幅度的增加,有力地配合了反腐败各项任务的完成。
③督促、协助行政机关监督机制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一方面,对于内部监督机制尚未建立或不够完善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协助他们把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或完善起来,并且给予及时的指导,使其监督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规章制度尚未不健全或存在一定漏洞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应该参与、协助他们补充或重新建立有关内部监督的规章制度,帮助他们搞好这些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执法监察在参与、督促、协助行政机关建章立制的过程中,应该有明确的指导思想,使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切实可行。第一,要有针对性;第二,要有科学性;第三,要有可操作性;第四,要有可监督性。
④开展对执法监察对象的宣传教育。第一,宣传执法监察的重要意义和目的以及执法监察的内容和指导思想。第二,宣传与执法监察的重要意义和目的以及执法监察有关的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政府部门颁布的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制度。第三,宣传行政机关中规范执法先进典型,利用先进典型的经验和事迹开展正面教育。第四,通过对监察机关查处的执法犯法、执纪违纪的典型案例的剖析,分析其违法违纪的根源,总结教训。
2.现阶段执法监察的重点任务
确定现阶段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任务的依据主要三个方面:一是党和政府在当前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二是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突出问题;三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这三个方面的依据是决定依法监察的方向,是确定执法监察重点任务的前提和原则。
①围绕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经济的各项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开展执法监察。发展经济是现阶段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执法监察必须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任务,为保证国家各项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中心任务的实现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②加强对行政执法重点部门的执法监察。行政执法重点部门主要包括工商、税务、公安、国土资源、城建、城管、财政、人事、劳动、卫生、环保等部门。由于这些部门掌握着一定的执法权力,行使着依法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社会治安等职责,所以与社会上的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单位或个人联系密切,并且与之有着切身利益的关系。因此,也最容易出现执法违法、执法违纪的问题。从另一方面讲,这些部门也是政府与人民群众直接接触的窗口,其言行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所以,加强对行政执法重点部门的执法监察是十分必须的。
③开展对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执法监察。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决策机关或决策者,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来组织和指挥行政管理活动,因此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能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关系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兴衰和发展方向,所以,监督检查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的情况,是执法监督重点任务之一。
(二)执法监察的分类
行政执法监察的分类是指根据行政执法监察的性质和特点,从不同角度将执法监察作不同的分类。
1.执法监察按其内容和目的,可分为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廉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从事行政公务活动中是否廉洁奉公,有无利用行政职权谋取各种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情况所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廉政监察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行政活动中是否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忠实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无滥用职权的问题存在。二是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贪污、索贿、挪用公款,或利用职权索要财物、挥霍浪费,非法营建私人利益和用公款进行私分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三是分析研究产生上述各类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监察建议,建制补漏。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果、效率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
2.按照执法监察行使范围的特定性,可分为全面执法监察和专项执法监察。全面执法监察是指依照法规对被检查对象贯彻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这是一项经常性的、基础性的工作,是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宏观上的监督。专项执法监察是指根据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或者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对行政机关特定的、具体的工作事项进行的检查。这是监察机关常用的一种执法监察方式。
3.执法监察按其实行的时期,可分为事前执法监察、事中执法监察和事后执法监察。事前执法监察是指上级指令下达给执行机构而还未组织实施之前,监察机关事前介入。事中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执行上级指令过程中进行的跟踪监察。事后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行政结果与监察标准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价,发现误差,提出处理办法的监察。
4.执法监察按其动机,可分为申请执法监察和强制性执法监察。申请执法监察是指监察对象为了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按有关程序,主动申请监察机关对其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综合评价。强制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监察职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情况或在行政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强行检查。
5.执法监察按监察对象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分为权力主体的执法监察和义务主体的执法监察。权力主体的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依法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行为——“权力主体”行为进行依法监察检查。义务主体的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履行宪法赋予的义务,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的行为——“义务主体”的行为,进行依法监督检查。
三、执法监察的方式、方法和程序
(一)执法监察的方式
1.一般监察、也称为综合监察。指监察机关根据国家中心工作和监察系统的长期任务,按照本机关的工作计划,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2.专项监察。指监察机关根据政府工作的重点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安排,对某项专门法律法规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3.定期监察。指监察机关根据监察对象工作的阶段性和季节性,在指定的时期对其执行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4.不定期监察,也称为临时监察。指监察机关根据监察对象不定期开展的执法活动或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而开展的监督检查。临时监察是执法监察的一种主体方式,具有灵活性特点。
(二)执法监察的方法
1.独立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独立检查是指监察机关单独检查。联合检查是指监察机关与几个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
2.自查与组织检查相结合。执法监察中的自查,是指被检查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执法检查通知,对本机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以及遵守政纪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全面、实事求是的自我检查。组织检查,是由政府或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执法监察组,在监察对象自查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检查。
3.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执法监察中的全面检查,是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作全面的系统的检查和了解,以便对被检查对象作出整体评价。重点检查,是指在众多的被检查单位中选择一个或几个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在诸多问题中选择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检查。全面检查,一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二是检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系统、本部门的经济和工作运行情况;三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情况。重点检查主要检查以下情况:一是就某一时期的某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重点检查;二是根据执法监察的具体任务和主要内容所确定的必须检查的问题;三是根据政府机关某一时期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四是对地位重要或问题突出、影响较大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4.执法检查与查办案件相结合。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查处监察检查中揭露出来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上。通过检查中的案件调查,查出更深层次的问题,使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深化。
(三)执法监察的程序
行政行为要保证正确合法,必须符合与该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依程序行政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因此,执法监察要树立讲程序就是讲法律,守程序就是守法律的意识。在开展执法监察中要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1.严格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程序。开展执法监察项目,程序可分为立项、审批、实施、总结四个方面。
(1)立项。立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立项的依据要正确、充分。立项范围应当是领导重视、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及热点问题,妨碍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的问题等。立项原则应当是涉及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或问题。立项前要开展必要的调研,对拟开展执法监察的问题的产生、发展、变更、终止、危害、影响、后果,以及对开展此项执法监察可能获得的结果,及其价值的估计都应进行调研和分析。在调研的基础上按照职责范围,量力而行地筛选有关项目,同时要收集与 筛选好与项目有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②确定好项目的类型。立项时要确定是事前、事中、事后的执法监察,是对一个部门、一个地区还是对多个部门或多个地区开展的执法监察;是一般检查还是案件初查,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是较大的还是较小的,是综合性还是专项性的执法监察,以及正确确定工作目标、重点和工作措施等。
③确定项目后要写出立项请示报告呈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审批。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即标题、呈送的部门机关和领导、项目的内容、落款。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立项的依据、目的、任务、方法、步骤、执法监察的性质、组成人员、工作时间、有关要求等。
(2)审批。按照项目的类型和项目的管辖以及对项目的承办形式,分别将立项请示报告呈送有关机关及其领导审批。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项目,呈报本机关逐级审批,重大的项目要报同级政府审批。
(3)实施。
实施分为三个阶段:即实施的准备、实施和评估阶段。
实施的准备。包括制订实施方案、通知被监察的单位和部门、人员组织、实施前的培训等内容。
实施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和应达到的目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方式、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领导、注意事项等。实施前对参加执法监察的人员要开会培训,依据监察的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的决议、决定等文件,熟悉有关规定和了解有关业务知识,为全面监察打下思想和业务基础。实施阶段重点要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了解或查清主要事实和问题;二分析情况的性质或确认所查问题的性质及造成的后果;三是查明产生问题的原因;四是分清责任。如构成违法违纪问题既要分清承办人的责任又要分清领导责任。实施阶段完结时,要注意开展必要的评估:一是对执法监察工作的自身进行评估,看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政策或违背程序或须进一步补充做的工作;二是对所检查的单位进行评估,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评估被检查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对好的方面充分肯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建议,对构成违纪违法行为须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4)总结或结项。主要做几项工作:一是在评估的基础上写出执法监察报告。执法监察报告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为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二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三为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和责任分析;四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告的语言要朴实、用词准确,特别是涉及问题的事实、性质、责任等叙述要清楚、政策性要强。二是呈送有关部门或领导审批。一般按原立项审批程序送有关领导审批。三是根据需要,经过领导批准向被监察单位或部门正式下达执法监察决定或执法监察建议。
除了以上基本程序外,还要注意以下两个必要程序:
一是反馈。主要是对所下达的“执法监察决定”、“执法监察建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促其落实。对被监察对象作出的处理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反馈。
二是归档。每开展一次执法监察工作都应建立执法监察档案,主要包括立项报告、实施方案、总结报告及提出的《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等。主要承办单位保存全部原件,参与单位可保存主要复印件。
2.严格执法监察办案基本程序
查处执法监察案件,既是执法监察的重要任务,也是执法监察取得成效的关键。执法监察办案与其它违法违纪案件办理程序基本一致,但也有其特殊性,如主要是查处失职类案件和主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案件,涉及的人数较多,参与调查的部门多,协调的问题多,有的案件适用特殊程序,如审批和结案时间要求不同等。一要严格初查和立案程序。要看准问题,搞准依据;要分清程序,掌握证据;要分级呈报,严格把关。二要搞好组织协调监督,例如在执法监察案件查处中,要理顺好与参与调查的各部门的关系,督促做好事故原因鉴定的工作,对事故性质认定、责任划分等问题有不同认识时,要根据事实与法律确定。三要提高调查质量。调查的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程序要合法。特别是要重证据,一切违法违纪事实的认定都要充分的证据相映证。调查取证要不失时机,谈话前要研究好方案,错误事实见面要准确,事先要依据和法律政策逐一确认,不能认定的不要写入等。四要写好调查报告。用规范的语言,完整的格式写明:调查的简要过程,查明的事实,定性的依据(事故原因等),责任划分情况及依据、处理意见及依据等。五要严把审理关。所有执法监察案件在提交处分意见之前都要按办案的基本要求进行审理。对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其证据、违法违纪问题的定性及依据、责任划分和对责任人的处分及其依据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写出审理报告。否则不应提交领导机关研究处理。六要及时履行审批和结案程序。对安全生产事故案件目前仍坚持监察部要求的上报一级监察机关审批的程序。在上报请示报告之前要按被处分干部管辖权限由具有管辖权的监察局或纪委(涉及党员处分时)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市管或县管干部的还要有市或县委、政府的意见。
四、执法监察工作的落脚点(体现五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