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或委托授意、暗示他人代为组织操办“升学宴”,收授礼金、礼品、卡券等;
(二)严禁采取提前、分批次、多地点、“化整为零”或只收礼品礼金不办宴席等形式,举办或变相举办 “升学宴”,借机敛财;
(三)严禁借子女升学之机,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等。
(四)严禁巧立名目,用公款公物或企业、管理服务对象款物操办“升学宴”,宴请、报销子女学习费用等;
(五)严禁用公车、公款或用企业、管理服务对象车辆、钱款接送子女入学、外出游玩等;
(六)严禁任何其他违规操办“升学宴”的行为。